關於管教男孩的方式,舊約偏向「嬌子如殺子,火棍頭上出孝子」之見解。德訓篇說:「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打他,好能因他的將來而喜悅」(三十)。新約尊重個性,強調個體責任,故此保祿指出,管教子女不可嚴到使子女失去自信:「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你們的子女,免得他們灰心喪志」(哥三21)。

我國開始注意西方文明之後,有心之士很快就發現,西方人的親子關係,與我國傳統的情調大不相同。西方父母與成年子女的關係有似朋友,有似兄弟姐妹;國人過去則認為,父母子女之間不苟言笑才是「有家規」。可惜國人看到的西方文化多次只是表層,拿到國內實施,結果問題百出。國內提倡愛的教育者,許多可能不知道,西方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要求,也有嚴格的一面。

沙特說:「不要以為放任及寬容之道德態度更能尊重他人之自由……在他人四周實現寬容,乃是使他人被迫陷於一個寬容世界。在原則上,這是剝奪他在不寬容世界有機會培養的勇敢抵抗,恆心、及自我肯定之可能性。若看教育問題,就更加明顯:嚴厲教育視孩子如工具,因為設法強迫他屈服於他不認同的價值。但是放任性教育用的方法雖然不同,仍然是用預先選定的原則和價值對待孩子。以說服和溫柔手段對待孩子,並非不是逼迫(實與虛,四八0頁,法文版)。家長或老師該選擇什麼呢?

人生在世須面對許多問題,得先備有相關的知識,及某些行動能力或習性。但是孩子不知道什麼能力將來對他有益,也不是自然對未來的問題感到興趣,不能不靠外力推動他的學習意願。外力之推動方式有兩大類別:一是賞罰,即是以眼前之利害得失影響他的意願。另一種是說服或觀念之灌輸。

這兩大類方法又各包括了許多方法,而且許多方法的性質是混合的。以賞罰來說,打罵是最直接的方法,通常用於緊急情況;不過是否緊急,繫於施教者的主觀判斷。一位母親對小孩說:「你再不乖,媽不喜歡你了」。這裡訴諸的動機是眼前的利害得失,屬於賞罰類別;但因為那不是賞罰之實際行動,只是警告和提示,所以又屬於說服之類別。

教育之目的是使受教者將來能憑自己的思考能力,選擇任事待人的正確方式;而說服是協助受教者思考,所以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但是說服之效能大小,繫於許多條件之配合,主要的有兩個:一是受教者之領悟能力,一是施教者之說服能力。

關於受教者之領悟能力,大學老師無人感到對大學生須動用體罰。但是兒童的領悟能力有限;跟他講深遠的道理等於對牛彈琴,連淺近的利害關係他也不很留意。飆車的青少年難道不知道可能喪生或殘廢嗎?此外,為使「媽媽不喜歡你了」之警告產生作用,小孩對其後果須先有一些親身體驗,其中也不排除皮肉之苦。

說服之作用只有一小部分繫於施救者之「口才」,絕大部分繫於他的權威,或說繫於大家支持他的程度。父母的立場堅決一致,孩子只好投降。如果父母彼此破壞對方的人格價值,兩個權威互相抵銷,孩子極易養成觀望和投機的心理。四周每個人的言論和態度都影響權威之形成和作用。眾說紛紜,是青年迷失徬徨的主要原因之一。

只顧受教者個體之利益,施教者的耐性也許可以不設期限。但若侵害到他人或團體之利益,能夠一直寬容嗎?對學生來說,後果最嚴重的處罰是開除;這相當於法律規定的死刑。如果學生每犯小錯時必然受到公平處罰,不讓他養成僥倖心理,此較不易落到這種不可挽救的地步。許多本省老年人懷念日據時代的社會治安;難道那時被處死刑的比現在多嗎?

社會安寧當然不該只靠嚴法峻刑維持。但在大家不知自重自愛的社會,嚴法有其不可否認的功能。若不加強對個體有約束作用的其他條件,盲目要求社會放寬自由尺寸,必然使社會陷入混亂局面。西方社會有宗教約束個體,奢談廢除死刑可以理解;連民意代表都常以蠻力論英雄的社會,沒有資格享受太多的自由,減少強制。

我國教育當局只唱不許體罰的高調,是不負責任的態度。罰站或跑操場也是體罰,只要公平公開,有何不良副作用呢?詳細規定那些體罰可用,那些不可用,及執行體罰須經過什麼程序:這才是切合實際的政策。

有些好高騖遠的基督徒,不從切身處謀求改良社會道德素質,只唱高調,以出風頭,該知道耶穌沒有反對舊約的死刑。保祿說:「那有兒子,做父親的不懲戒他呢?如果你們缺少眾人普通受的懲戒,你們就是私生子,而不是(父親親生的)兒子」(希十二7)。(註:此文於民國8282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20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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