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創世紀第一章說:上帝「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公的和母的」。前半句是為提高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並抵制多神論。後世基督徒強調,是人的靈魂使人與上帝相似,乃是曲解作者的原意:他關切的是整個人,故在第九章論到不可殺人的理由說:「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殺人不是殺靈魂。

「造了公的和母的」。這話是為反對希臘神話之主張:世上原來只有男人,宙斯神造女人是為給人類惹禍。聖經選用區分一般禽獸之性別的字眼,本身就有論證作用:一般禽獸既然有公有母,上帝不可能原來只造了男人;他造女人不可能是為處罰折磨男人。在第二章作者用更明確的字句,表明上帝造女人是為當男人「相稱的助手」,使「二人成為一體」。

按創一說的,人生在世有兩項使命:一是治理萬物,一是生育繁殖。但在第二章造女人的故事中,卻未提生育問題。這等於說,某對男女結婚與生育子女沒有必然關係,不是絕對不可分開的問題。按天主教的傳統主張,某些解剖學性的缺陷,或雙方在婚前協定婚後不生子女,使婚姻無效。這主張似乎不合人情,不夠厚道。

沒有生育能力的男女,也能有生理和感情上的需要,有權利得到合理的滿足,誰也不能原則性地逼他們放棄這項權利。絕對不容有例外的一夫一妻制,若再把生育能力看為必備條件,有時等於逼人冷酷,不合福音的恩愛寬容精神,而該給當事人留點伸縮的餘地。身體有缺陷已經是不幸,不可再給他們額外的壓力。

同性戀者,無論是因了先天原因或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也有權利用合理方法滿足他們的需要。然而同性戀是病態,是不幸。他們彼此之間的感情,遠不如沒有子女的夫妻穩定。如果他們誘騙正常青年染上他們的邪僻嗜好,絕對違反道德,等於把自己的痛傳給他人。愛滋病只是這罪行最嚴重的後果之一。

不過,沒有子女的婚姻不算美滿。正統基督徒不能不承認生命是寶貴的東西,故不能不希望傳衍下去。此外,子女有助於維繫夫妻的感情。子女對父母也有教育功能;父母性格上的稜角,有時只有子女能夠磨圓。

大家最羨慕的人,大概是在金錢或權勢方面有成就的人。最受大家敬佩的,則恐怕該是偉大的藝術家;至少他們的成就不必以破壞他人的權益為手段。然而世界上任何偉大的藝術作品,也不如一個人美妙。對自己之生命價值有信心的,自然希望有接棒的人。創世紀主張人是照上帝之肖像造的;又說:「亞當一百三十歲時,生了一個兒子,也像自己的模樣和肖像」(五3)。最後幾個字說的是亞當的自信和得意。

對自己之人格有信心的,自然也希望自己對社會的影響有人繼承:「教訓自己兒子的,會激起仇人的嫉妒;但在朋友前,(父母)必會因他而高興。他的父親雖然死了,卻像沒有死一樣,因為他留下了一個相似自己的人……對於仇人,他留下了一個報仇的人;對於朋友他留下了一個報恩的人」(德三十 3)。子孫是未來世界的主人。舊約早期作品視不能生育為天大的不幸。晚期作品則重視個體責任和修養。公前第二世紀的智慧篇指出,不能生育不必然不利於人格價值:「荒胎無罪,而又不知床笫罪惡(即無外遇等情)的婦女是有福的;到靈魂受眷顧的時候,她必富有果實。同樣,不生育的男人,手若不作非法的行為,心不思念相反上主的惡事,是有福的;天主見他忠貞,必賜給他特賞」(三13等)。

然而感情沒有合理的安頓,不易建立生活重心,是個極明顯的事實。有人相當在意有無子女;如果因了對方的缺陷而不能生育,難免不影響夫妻感情。有責任感的人,婚前該使對方知道自己的各種弱點,這也可減少自己婚後的心理壓力。暴力和欺騙最傷感情。這樣當然減少了有缺陷者的結婚機會,但可想別的辦法補救。

按過去的風氣,大家選結婚對象時,常把對方的財力、社會地位和外貌等之價值看得太重,而忽視人格價值。女性比較重視前兩個條件。男性比較重視女方的外貌;有些沒有骨氣的男人,只關心女方的家產。這些條件都不足以保障婚姻幸福;志同道合才是最重要的。

舊約多處提到了選妻的原則。「姿色是虛幻,美麗是泡影;敬畏上主的女人,才堪當受人讚美」(箴三十一 30)。德訓篇不輕視美貌,但也是以品德為重:「勤謹婦女的溫柔,使自己的丈夫歡樂;她的明智,使丈夫的骨骼豐滿。沉默寡言而明智的婦女,是上主的恩賜。受過好教養的女人,是無價之寶」(二十六16;三十六20)。(註:此文於民國828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18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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