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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對同性戀採取絕對排斥的立場:「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肋二十13;申二十三18)。按創世紀所述,索多瑪等五個城遭天火焚燬,是為處罰同性戀惡風(十九)。

保祿在羅馬書揭發希臘社會的道德腐敗情形時,認為同性戀與偶像崇拜有因果關係:「他們自負為智者,反而成為愚蠢,將不可朽壞的天主的光榮,改歸於可朽壞的人、飛禽、走獸和爬蟲形狀的偶像……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一22等)。

保祿的見解是有根據的。一個人的人格,與他所認同的宇宙觀,必然互相影響,趨向一致。人格統一,比較容易認同統一貫通的宇宙觀;而對統一宇宙觀之認同,能助人形成統一貫通的人格。多神宗教等於是把各類東西之價值看為各自獨立的,不顧各類東西在宇宙整體系統中的相對地位。對身邊散碎利益之偏執是多神論思想之形成根源;反過來多神論宗教又使人覺得追逐眼前利益是絕對正當的,故不利於顧全大體之人格的培養。多神論是一種無政府主義的錯亂宇宙觀。

人的身體是個統一系統。「肢體雖多,身體卻是一個。眼不能對手說:『我不需要你。』……天主這樣配置了身體……使各肢體彼此互相關照。若是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都一同受苦」(格前十二12)。然而手腳之功能與耳目等之功能的運作配合,卻須慢慢體會調適才能達到得心應手的地步。至於認知客體世界之運作系統,需要摸索的時間更久。

客觀知識是一回事;價值觀之形成,又多了一層問題,不受理性直接支配。大家都知道食物與健康的關係;然而貪求口福的人多次不惜危害健康,嗜酒的例子最為明顯。除了非理性的偏愛外,每人也有一些非理性的偏惡;這是因了不愉快體驗產生之非理性畏懼形成的。

人需要感情;到了某個年齡,也有生理上的性慾需要。這兩層需要表面似乎各自獨立,發育過程不同,實際有神秘的通流管道。在正常情形,這兩層需要該在異性的吸引下凝聚成一個焦點,再靠這焦點的輻射功能,織成一個關懷網路。這是整體人性所要求的人格成熟過程。

同性戀可能有生理因素;但在許多情況主要可能是心理因素造成的。可以說每人都有同性戀之潛能。在某個年齡之前,兒童比較喜歡同性玩伴;如果兩人感情強烈,自然會超越相看兩不厭的階段,想彼此觸摸。這是聖經所謂的「認識」之需求的自然發展(創四一及 17)。在正常情形,這類感情不會持續很久。

然而某些人小時候可能對異性有極不愉快的體認,在下意識裡形成了畏懼或厭惡異性的情結。例如母親嚴厲的兒子,父親粗野的女兒,或是父母有外遇的子女等,這些人比較不易超越兒童階段的感情模式,容易陷入正式同性戀之泥沼。更何況連心理正常的人,也會感到交異性朋友精神負擔較重,而交同性朋友表面好似沒有任何後顧之憂。對婚姻有清醒意識的人,結婚是個需要勇氣的決定。

新約極為同情陷於各種不幸的人,如患各種疾病的,殘障的,大家公認有傳染性的麻瘋病患者。耶穌也同情妓女,及大家視為羅馬人之走狗的稅吏。然而保祿論到同性戀時,語氣極不友善。這是為什麼呢?

同性戀該視為精神上的一種疾病;至少對早期的形成過程,這些人不負任何道德責任,而是純受害者,像先天或後天的殘障者一樣。這病情使他們受到的痛苦,也不一定小於肢體殘障。從這兩方面看,他們該得到社會同等的同情與協助。

但是肢體殘障者或精神病患者,對他人不會構成誘惑或威脅,大家知道那是不幸。沒有人看到瞎子開按摩院賺錢,會自動把雙眼弄瞎。同性戀者有點像吸毒者,對正常青年男女有點威脅,能是誘惑。愛滋病只是個附帶問題。熱心人士為他們爭取權益時,不可忽視這層問題。

社會該給同性戀者一個合理生活空間,但更該提供積極輔導。首先中小學課程該增加有關心理健康的課題。同性戀之矯正雖然很難,社會仍該給他們機會,在財力許可時,使精神科醫師之服務成為免費的。

教會則該知道,傳統教義能使人對性生活產生非理性的怕懼或厭惡情結,不利於培養平衡人格。此外,天主教培育神父的四年神學課程,該減少法律科目,多加心理輔導科目。教會不該忘記,耶穌是醫生,不是法官。(註:此文於民國8272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16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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