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治作用的婚姻,便可稱為政治婚姻,無論當事人最初是否曾有這層考慮。封建時代諸候之婚姻常有政治考慮。王昭君遠嫁匈奴是深謀遠慮的政治婚姻。羅馬帝國禁止在外省(等於屬地)任職的羅馬官員娶當地婦女。有人說,埃及最後女王(Cleopatra)的鼻子如果再長一點,或再短一點,歐洲後來的歷史演變可能大不相同。艾斯德爾被選為波斯王后時,似乎沒有政冶動機,後來卻發揮了政冶功能,使猶太人逃過了一次滅族的危機。

若把政治之意義放寬,可以說每個婚姻必然有點政治作用。近幾十年在台灣的大陸人與本省人結婚,大部分沒有政治動機,但有實際的政冶功能。假如偏激的台獨政客得勢,要把大陸人殺光或趕走,標準就不易確定。當初在德國猶太人若與當地人通婚的人數很多,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慘劇可能比較不易發生。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不可能是個孤島,每人背後都有由血緣文化等形成的大小族群;族群影響他,他也影響族群。婚姻常是兩個屬於不同族群的個體結合在一起,「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與兩個族群都有利害關係。我國在大家庭制度時代,結婚對象之選擇,主要由家長決定,關切的是新人對整個大家庭將產生的影響,她該「宜室(小兩口關係)宜家(家族關係)」。

除了非常失敗的婚姻,一般的婚姻都有助於拉近兩個族群的關係,促進彼此之諒解,使雙方易於互助合作。通婚的人數多了以後,也能使兩個族群合成一個較大的族群。常受正人君子歧視的「雜種」,實際可能是走向世界大同的先驅。

舊約在原則上排斥與異族通婚(申七3)。但曾有許多例外。達味(大衛)國王的祖先就有兩三個娶了異族女人,辣哈布還當過妓女(蘇二;瑪一5)。艾斯德爾傳的立場有點曖昧;她成了波斯的王后,故能使猶太人逃過了一次浩劫,但卻表白說:她「厭惡未受割損者和一切異民的牀褥你(上帝)知道我是迫不得已」(補錄丙20)。然而在選拔王后時,她為何要討管理嬪妃者及國王的歡心呢(二9等)?

曖昧有時是一種表達技巧,在不便正面批評時,使讀者對絕對化和僵化之原則產生懷疑。強詞奪理的辯護,及無理取鬧的批評,多次產生與原意相反的效果。艾斯德爾當了波斯的王后是不得已也好,是刻意尋求的也好,事後證明是出於天意,誰敢判她是罪人?對成就顯赫的不合禮法者,大家通常會趨炎附勢,奉承有加;但在成功以前,例外者常得承受來自正統派的很大精神壓力。許多人覺得,若不攻擊醜化脫隊者,便不足以顯示自己正派忠誠。

耶穌突破了由血緣階級等形成的人際隔閡及歧視:「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內已成了一個」(迦三27)。新約又一直強調上帝子女之尊嚴和自由,故不可以輕易拿公共利益或理想之名義,對個體施加壓力。每人固然都該力求上進,但人的能力有限,需要喘息調適的時間,故耶穌沒有要求撤瑪黎雅婦人把她的婚姻問題立刻合法化(若四)。個體如此,族群更是如此。基督徒從一開始就有兩個教會:信了基督的猶太人不必廢棄猶太人的傳統禮法,希臘羅馬的基督徒也不必採用猶太人的禮法。

這個男人與這個女人結婚的目的,是為了自己一生的幸福;這是在選對象時該考慮的首要問題。不幸的婚姻,很難發揮婚姻之社會功能,多次反而製造社會問題。所以任何人或組織也沒有權力強迫一人選擇使自己一生不幸的命運。

但是因為沒有人是孤島,二人結婚後不可能切斷原來的族群關係。後母難為,因為覺得有權干預她家內政的人太多。除了這類直接的外力干預外,還有一種無孔不入的無形干預,那就是二人在結婚前已形成的生活習慣,以及人生觀價值觀等成見。出身富有與出身窮苦家庭的人,用錢方式相差很遠。在戀愛和新婚期,差別能使對方感到新奇好玩;但是進入平淡期之後,有時一個習慣性的小動作也能使對方感到厭煩,破壞感情。

有能力彼此遷就配合,才能有美滿的婚姻。保祿論到寡婦再嫁時選對象的問題說:「只要是在主內的人」(格七 39)。按新約精神,這話不可視為強制性法規,然而卻是信徒該認真考慮的一個條件。任何宗教信仰都含有一套人生原則;信仰不同的人不易彼此配合。要完全放棄原來的信仰也不容易。艾斯德爾王后的心情是矛盾的。但外人該尊重當事人的抉擇。自己選的命運,比較甘心承當後果。(註:此文於民國827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12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