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學者大都主張,達尼爾先知書在大體上是演義或虛構故事。在天主教聖經中共十四章;最後兩章只存希臘文古版本,故猶太人及革新基督教派不承認這兩章是聖經。但是第十三章那個故事,無論從文學技巧或從信仰之角度去看,都是一篇價值很高的作品。

事情發生在流亡時代的巴比倫。那裡有一位猶太富人的妻子蘇撒納,「非常美麗,而且敬畏上主」。她丈夫在猶太僑民中聲望很高,同鄉會的幹事(長老)常在她家辦公。每天中午眾人散去後,蘇撒納習慣到家中的果園散步。兩個長老發現了她的習慣,散會後設法藏在暗處偷看,只恨沒有機會親近。

某天蘇撒納照常帶了兩個婢女到果園散步。因為天熱,想沐浴,便令婢女回家拿沐浴用物,並把園門關好。婢女從側門回家後,兩個色狼見機會難得,立刻從藏身處躥出,威脅她說:「看,園門關了,沒有人能看見我們。我們早就愛上了妳,妳要答應我們,與我們交合罷!不然我們就要作證控告妳,說有一個青年同妳在一起,所以妳才打發婢女離開妳」。

按梅瑟法律,通姦的男女二人皆處死刑。婦女在城內遭遇強暴,若曾呼救,則不判罪;若在野外,「只有這與她同寢的人該死,對那少女不可行刑」(申二十二22等)。蘇撒納心想,她若屈服,也難免身敗名裂,便說:「我不如不作;寧願落在你們手裡,也不願在上主面前犯罪」。說完她大喊救命,兩個色狼便也喊叫捉姦。

家人趕來後,聽了兩個長老的說詞,都覺得不可思議,但也想不出怎樣證明蘇撒納的清白。兩個喪盡天良的長老,一心想置蘇撤納於死地,第二天即舉行公審,令人將蘇撤納押解到案。「這兩個壞人命她除去面紗,好讓自己飽覽她的美色。她的親友和看見她的人都在哭泣」。然後二人向群眾提出控訴說:「一個預先藏在園中的青年人,走到她面前,與她睡在一起。我們在園中的角落裡看見這種醜事,便跑到他們那裡。我們雖然看見他們二人在一起,但我們卻不能捉住那個青年,因為他比我們有力」。由於他們二人的地位和年齡,大家相信了他們的控告,判了蘇撒納的死刑。

在赴刑場的路上,「天主感動了一個名叫達尼爾的青年人的聖善心靈」,他高聲喊說:「對於流這女人的血,我是沒有罪的」。大家問他說這話有何用意,他說:「你們怎麼這樣糊塗?未經審問,不查實情,就定一個以色列女子的罪案嗎?你們再回審判廳!因為他們二人作了假見證,誣陷了她」。大家返回後,達尼爾令將二長老分開,個別加以審問。他利用心理戰術,先痛罵一頓,然後突然問道:「你發現他們在一起,是在什麼樹下?」一人說是乳香樹,一人說是樟樹。二人之誣告既然證實,便按梅瑟法律將二長老處決(申十九 18)。

蘇撒納的故事,不知與耶肋米亞先知提到的假先知事件是否相關:「他們在以色列中間行了敗德的事:姦污人的妻子,妄用我的名字,說我沒有吩咐的話;這是我知道的,我就是見證」(二十九20)。

天主教當局過去不願讓一般信徒閱讀舊約,因為其中許多記述似乎有傷風化,或破壞有權位者的形象。在過去單純封閉的社會,這政策也許有些道理。立志獨身的人,如果能夠獨自住在深山或沙漠,一生不見異性,也不知男女間的事情,當然最好。

然而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人,若對社會上的險惡毫無心理準備,早晚會成為待宰的肥羊。一個智障女孩,不必有什麼姿色,若任她獨自各處遊蕩,一定會遭人強暴。因此無論是教會或其他從事教育工作的人,若採取駝鳥或愚民政策,絕對有虧職守。耶穌說:「我派遣你們好像羊進入狼群中,所以你們要機警如同蛇」(瑪十16)。若不知道有那些危險,機警從何說起?

聖經所有的作品,無論是按各作者之原意,或根據被選為聖經的理由,都是為教育大眾,是大眾讀物,不是只為讓專家研讀的。而聖經讓人認識的世界不是象牙寶塔;雖然承認世界有美好的一面,但絕不隱匿諱言不如意的一面。這才是忠於真理;「而真理必會使你們獲得自由」,即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若八32)。

蘇撒納故事的主題之一固然是:依恃上帝的人,必獲得他的救助:「上主俯聽了她的呼聲」(44)。但是更重要的一個教訓是,在任何人之間,都該保持適當的空間和心理距離,「止於禮」;這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他人權益的必要方法。沒有邊界意識,吃虧受害的常是弱者和好人。聖經不支持「沒有不是的父母」之類的論調。(註:此文於民國82612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10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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