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竇福音之山中講詞,在有關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的六個事項中,婚姻問題佔了兩項:一項講尊重他人的婚姻,一項講夫妻該珍惜自己的婚姻。此外要知道,這系列講詞乃是新約之道德綱要,其中卻未提孝敬問題。在創前十一章之人生哲學綱要中,夫妻關係也是個重要話題,只在一個相當牽強的插曲中提了一點孝敬問題。

上述那段講詞論到的事情該分為六項,因為瑪竇對「三」及「兩個三」有點偏愛,可能是為了便於記憶。耶穌受的考驗是三項。天主經或主禱文有六項祈求,分為兩組。山中講詞分別討論三個動機時,每個動機提出了三類相關的事情等等。

聖經重視夫妻關係是有道理的:那不只是社會之基礎,也是個體之精神發育的基礎。「夫婦者,人倫之始也」(列女傳,貞順)。父母與子女之關係是天道或天倫層面的問題。夫妻關係是人倫或人道層次的問題;夫妻關係雖然也有自然基礎,然而是以自覺和自主的行動開始和維持。故國人說性無能是「不能人道」。

關於婚姻的第一個問題耶穌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瑪五27等)。

舊約裡的「十誡」,兩次提到這個問題。第一次指通姦之事實:「不可姦淫」。第二次指通姦之企圖:「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出二十14等;申五18等)。耶穌把企圖視為事實,只是為強調該尊重他人的婚姻到什麼程度。

按舊約法律,通姦的處罰是死刑:「二人都應處以死刑」。此外,「若一年經處女已許配與人,有人在城中遇見她而與她同寢」,二人同處死刑;若是在野外,「對那少女不可行刑」,因為她無法呼救(申二十二等)。論到尊重他人之榮譽時,為強調其嚴重性,耶穌用的是刑法術語:那些話不可能被人濫用(瑪五22等)。論到姦情,他改用來世處罰加強語氣,因為他雖未正面反對舊約的相關死刑,但也不願支持(若八;路七36等)。

「婦女」指有夫之婦。這裡的原則,當然也適用於有婦之夫。耶穌在此關切的是他人之權益,不是個體修養問題。「有意貪戀」不是指本能的喜愛之情,而該含有接近她的企圖,如製造不必要的見面機會。有關來世處罰的話,並不意味「凡注視婦女」必然該下地獄,只是說若不加以提防和自我約束,便有此可能。「跌倒」是指通姦之實。在後果嚴重的情況,該不惜任何代價,勇於懸涯勒馬,雖剜眼砍手亦在所不惜。

舊約裡的智慧或勸世作品,常討論到外遇問題。「許多人因羨慕別人妻子的美貌而變壞了;因為她的言語,熾燃有如烈火。不要與有夫之婦同坐,也不要與她同席燕飲,飲酒時也不要同她辯論,怕你的心轉向她,因你的情慾而陷於喪亡」(德九)。           

下面這段描述相當生動:「我曾由我家的窗口,透過窗格往外觀看,分明看見在愚昧人中,在少年中,有一個無知的少年,沿著淫婦屋角的街道經過,向她的住宅走去。那時正是黃昏,日已西沉,已入黝黑深夜。看,有一個女人向他迎面而來;她身穿妓裝,存心不軌;她健談好蕩,不能留在家中:一會在街頭,一會在市場,在每個角落上兜搭。她遂上前擁抱那少年,與他接吻,嬉皮笑臉對他說:『我原許過願,要獻和平祭(按:有似拜拜,一部分祭物由獻祭人與親朋好友共享),今日才得償還我許的願(即家中正好有美食)。所以我走了出來,好能與你相遇;我急切尋找你,可好現在我見了你……我的丈夫現不在家,他已出外遠行,隨身帶了錢囊,不到月圓不歸家。』淫婦用許多花言巧語籠絡他,以諂言媚語勾引他。少年遂跟她去了,好似一隻引入屠場的公牛,又像一隻自陷圈套的牡鹿……她使許多人倒地身亡,連最強健的,都作了她的犧牲。她的家是通往陰府的大道,是引入死境的斜坡」(箴七)。

世界上的未婚男女極多,破壞他人的夫妻權利實在不可原諒。而且要知道,有外遇的男人,除使妻子傷心外,一定使自己的女兒對男人及未來的婚姻沒有信心。有外遇的母親,也使自己的兒子不易尊重信任女人。私生子女受害最重:「她的(私生)子女不會生根,她的枝葉也不會結果實。她遺留下的紀念是咒罵,她的恥辱不會抹去」(德二十三32等)。(註:此文於民國8265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09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