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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革命是近代所有革命中的第一炮。宗教革命的前身,是由政客發動的反教權運動。而宗教革命之能成功,也是靠政客的支持,或說靠民族主義意識。在那以前的歐洲社會是由教宗及皇帝共同支配的局面;許多王侯早就不甘心受這兩個死黨牽制。宗教革命後達成的協議是:「是誰的國,信誰的教」。

在宗教革命之後,以前之反教權情緒,逐漸變成了反宗教運動,而以法國的啟蒙派最為激烈,如伏爾泰等人;大概因為在天主教地區,教會與政府仍是密切合作的關係。啟蒙運動的結果是法國大革命。卡繆把這次浩劫的責任算在教會的帳上是有道理的:「為使這項舉動成為可能,並感覺合法,教會應負的責任最大;它的異端裁判法庭,及它與政權的勾結,使它與主人混在一起,認為有權利製造痛苦」(反抗者,一三一頁,三民)。

博愛、自由及平等原是福音的精神遺產;但因為教會太重視紀律,成了社會現實秩序之保鏢,結果這三件傳家寶落到了反宗教者的手中。近代的女權運動,繼承的也是啟蒙派的精神,多少帶點浪漫和偏激的色彩。

從人際關係角度看道德精神,可分為兩種基本模式:一是主奴模式,一是夫妻模式。前者是一面倒的道德精神,主人永遠有理,他人只是他手中的工具。夫妻關係是以雙方的不同點為基礎來建立並維持,只有彼此尊重,甚而珍惜對方的特色和個性時才是正常。聖經最接近後者。

公前第八世紀的歐瑟亞先知,把上帝與選民的關係比為夫妻關係:「我(上帝)要誘導她,領她到曠野與她談心……我要永遠聘娶你,以正義、公平、慈愛、憐憫聘娶你」(二16)。以後的先知沿用這個比擬方式;保祿把耶穌與教會的關係也比為夫妻關係(弗五20。參見默二十一2)。其實舊約把梅瑟法律看為上帝與選民之間的「盟約」,即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的雙向關係,屬於同一精神。在妻子不受重視的社會,不可能產生上述思想。

新約特別強調弱者和不幸者的權益,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迦三26)。然而基督教義在希臘羅馬社會傳播時,不得不與那個社會現實妥協。故此保祿不批評當時的奴隸制度。你若因而認為新約主張奴隸制度合理,則顯示你對新約精神一竅不通。而這類信徒很多,只懂字面。

希臘社會不尊重女性,不准良家婦女拋頭露面,過問公共的事情。為了不與這種風俗正面衝突,遭教外人猜忌,保祿要求婦女參加集會時蒙頭(格前十一),也不准她們發言:「婦女在集會中應當緘默,她們不准發言……她們若願意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格前十四34)。這些權宜之計,在後代傳統中就成了天經地義。

在教會後代的行政體系中,婦女沒有地位,只有教宗、主教及神父三個基本等級,連原來有的「女執事」也成了歷史名詞。然而在福音精神潛移默化之下,基督徒婦女仍然發揮了許多社會功能,是其他傳統社會沒有的現象。

教會在羅馬帝國成了合法組織後,逐漸興起了獨身者的修行團體;幾乎從一開始就是男修會與女修會同步發展的。這類團體之產生雖然受了希臘厭世心情之影響,但這些人從未完全忘記福音關切他人的使命意識,很早就開始從事一些社會工作,如教育、社會救助等。這些團體雖然得受當地主教之監督,但其內部行政是獨立的。

基督徒婦女除了上述之社會工作表現外,偶而也能發揮政治影響。法國女英雄貞德號召全國抵抗英國之侵略,是大家都知道的例子。許多國人不知道聖女嘉德玲(加大利納Catherine of Siena的政治影響。按理教宗該住在羅馬。因了種種原因,前後有六位教宗是住在法國南部的阿維農(Arignon,一三0五至一三七七年)。這對教會之統一是個危機;那些教宗也知道該回羅馬。教宗克來格里十一世上任後,曾聲明他要遷回羅馬,卻一再拖延行期。嘉德玲寫信催駕無效,親身跑到法國,逼教宗下定決心,採取行動。聖女嘉德玲也曾化解其他政治糾紛。

存在主義女作家德包華(西蒙波娃)在其「第二性」中,指出中世紀的女性能影響社會,都是靠宗教名義。其實任何人的行動能被社會認同,常須有一種招牌。嘉德玲的影響力是靠她的聖德,但也靠她那身修女制服。

宗教在歐洲代表的是價值觀共識之基礎。為使婦女能在人生各個層面發揮她們該發揮的那一半影響,建立價值共識是個先決條件。如果大家對性別區分之價值的意識,停在最原始的動物性層面,則所謂男女平等只是一句空話,被騙吃虧的通常是女性。目前中外各種場合常發生的性騷擾事件,證明大家的性別意識並不成熟。(註:此文於民國8251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06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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