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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作者怕有人把夏娃看為具體女人,而傷害到女性的尊嚴和地位,在第三章故事後半特意設法提高夏娃的價值。他使亞當與夏娃同為罪犯,但不使亞當有將功贖罪的表現;男性只是以「女人的後裔」資格參加反抗惡勢力的聖戰(三15)。他又讓亞當在最痛苦的時刻,聲明夏娃是「生命之源」(三 20)。亞當因犯罪而受到的傷害或處罰似乎比夏娃嚴重;作者也未明說夏娃被趕出樂園。而亞當犯罪,似乎只是為了捨命陪君子。自那以後,仍有不計其數的男人為討女人歡心而犯罪。女人啊!人類的命運是握在你們的手裡!

後人利用創三的故事時,大都把亞當與夏娃看成具體人物。按傳統見解,下面的話影射的是夏娃:「罪惡的起源,來自婦女;為了她,我們都要死亡」(德二十五33)。但看上下文,該說這話的用意不清。作者在此討論的只是惡婦。至少他無意說人類死亡都是因了夏娃。

保祿也曾利用創三故事教訓女性:「我不准許女人施教,也不准許她管轄男人……亞當沒有受騙,受騙陷於背命之罪的是女人」(弟前二12)。若不按原罪學說看創三故事,這話對女性的傷害不大。而且若看下文,保祿想的似乎只是教會公開活動的場合。

羅五的立場實際與創三一樣,即是人類第一個罪與以後人類的罪只有邏輯或類比關係,沒有因果關係。原罪學說主張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關於這個問題無法在此細講。與這裡討論的問題相關的一點是:保祿與創三作者一樣,想到了不可使女性受到傷害。救他採用了模糊字眼:「罪惡藉著一人(是誰?)進入了世界」(五12)。

在後來定型的原罪學說中,也可以看出「不要傷害女性」之顧慮。這學說主張:假如當初只有夏娃犯罪,而亞當未曾犯罪,後代人類不會染有原罪。這裡要注意的是:對許多事情,顯意識提出或依據的理由,多次不是實際理由;是下意識的需要驅使理性尋找理由。但理性找出的理由,有時正確,有時牽強。如果顯意識與下意識的關係不透明化,人生的矛盾永遠不能完全化解。

在基督教義發展史上,對聖母之地位第一次公開爭執是公元四三一年的厄弗所會議。能說聖母是「上帝的母親」嗎?反對派被趕出了教會,那就是曾傳到中國的景教。奇怪的是重視聖母之地位的,並沒有聖母的陰性包容精神;象徵慈悲的聖母,竟成了殺伐的緣由!

由上面分析的可以看出,聖經思想重視陰性角色之地位和價值,雖然這意識一直未能達到完全透明的程度。有些存在主義哲學家強調「我你」關係之價值,把「你」提升到與「我」絕對平等的地位,是一大進步。然而新約之生命哲學的架構不只是陰陽互動局勢,還有第三個角色;把「他及它」也提升到顯意識的平等互動地位,才完全合於福音精神。不可把第三者只看為受支配的客體。

基督徒相信,上帝是由三個位格構成的生命力流轉系統,彼此絕對平等。但這信念一直未落實到身邊的日常生活。總而言之,後世基督徒連對「你」的價值都沒有清醒意識,他及它當然會被丟在意識邊緣,不受尊重了,想不到該努力共構成一個互通有無的生命力循環系統。

第三者有什麼功能呢?請看身邊的實例。在家庭中父親代表陽,母親代表陰,子女是第三者。子女對父母彼此之關係的積極作用是鞏固他們的關係;消極作用是緩和或化解他們之間的衝突。同時也等於說,子女能使父母彼此之關係容易保持平衡,保護每一方的合理地位,一方不易淪為另一方的奴隸和工具。父母越重視子女,越能發揮上述作用。有主動能力又對自己之角色有清醒意識的子女,又比無知的嬰兒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父親與子女的關係中,則母親是第三者,發揮的作用與上述者相同。所以三角關係實際是個循環關係,每一位格對其他兩個都有所輸入,也有所輸出,是一個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流轉系統。同性戀者彼此的感情不如夫妻穩定,主要因為不可能有而且排斥第三者。

排斥第三者,並不能使第三者(如雙方之父母)對我你關係沒有影響。這時是透過雙方之自我意識發揮作用,與自我是一體;這作用通常是加重雙邊關係不平衡之危機,不能有緩衝及親和功能。按目前一般人的精神自覺程度,大家對有主動力的第三者之排斥心理很重。甚而有人排斥生育子女,也有人連異性也不接納,只求自我陶醉,切斷生命之流,終身自言自語,孤芳自賞。

許多人不理解耶穌有關家庭關係的主張,不懂他為何鼓勵晚輩爭取獨立人格。神學家也不知道,只有我你他平等又平衡的三角互惠關係,使人格真正成熟,並得到持久的歸屬感和幸福。(註:此文於民國825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04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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