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竇山中講詞有關廣泛正義的六個事項,關切的重心是尊重他人的權益,而不是個體之修養。隨後論到三個動機時,重心才是個體之修養。外在的破壞行為之根源當然是內心;為能避免傷害他人,該從管制內心著手。「那從口裡出來的,都是由心裡發出來的,這些才使人污穢,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瑪十五18)。但是害人的心念本身還不是罪過,而無意的傷害卻是罪過。客觀實質的建設或破壞行為,是判定功過的唯一依據(瑪二十五31等)。

把罪過之範圍擴大到內心的意念,對修身養性的作用並不理想,能使人心理緊張,使建設能力陷於癱瘓,或因絕望而自暴自棄。某些革新教派人士,主張罪過不分大小,同樣嚴重;這也是個錯誤的觀點,有同樣的反作用。耶穌批評當時的道學家說:「你們濾出了蚊蚋(謹小慎微),卻吞下了駱駝」(瑪二十三24)。按舊約的禮法,駱駝是不潔之物,不許食用;在耶穌的話中,是指重大罪惡(肋十一4)。所以罪過該分輕重,修行該有先後緩急。

其實一味抑制內心的感受和願望,不讓他人知道你高興什麼,不高興什麼,也不是正確的修行和為人原則;因為積鬰太久太深之後,超過了能忍耐的程度,很可能你的情緒某天失去控制,突然爆炸,而前功盡棄。有些人平日沈默寡言,待人隨和,竟犯下了滔天大罪,就是這個原因。出言太衝的人,多次也是因為平時很少表達意見,再忍無可忍。正確的修養方法,不在於一味自我抑制,而在於疏導和整合。這須設法建立一個視野深廣的價值觀,並學習自我溝通及人際溝通。絕對無動於衷的境界縱然能夠達到,也無異是麻木不仁的境界,使人失去建設能力。

耶穌利用法律觀念,說明了該尊重他人的生命和人格到什麼程度之後,又利用宗教觀念,強調同一個立場。許多有宗教意識的人覺得,人對神的義務,比對他人的義務重要。墨子說:「古聖治天下也,故必先鬼神而後人者」(明鬼下)。耶穌卻說:「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瑪五23)。

耶穌的立場,與孔子說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精神是一樣的(先進)。宇宙萬物是來自同一個命脈,共構成一個大生命系統;完美的人格該配合順應這個大生命的搏動。然而人是透過身邊關係而與這個大命脈互通聲氣,合為一體;他該演的角色或該完成的使命,也是因身邊關係而確定。他的行動是功是過,問題都在身邊。正確的宗教意識,不是孤立的自我與孤立的上帝之關係的意識,而是我與宇宙整體之關係的意識;而這關係的銜接點是身邊。

若望說:「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壹四20)。與宇宙萬物沒有創造關係的上帝是個幻想物,不是聖經信奉的上帝。切斷了與客體世界的一切關係,自我也只是個幻影。人與上帝之感情若不落實為改善身邊關係的力量,只是自戀和自慰:「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天國」(瑪七21)。

在另一方面,如果身邊關係良好,上帝自然與你同在:「我實在告訴你們:若你們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給他們成就;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瑪十八19等)。上帝支持他們的任何願望和行動,只要不破壞第三者的正當權益。所謂「因我的名」,就是按耶穌的精神。「從來沒有人瞻仰過天主;如果我們彼此相愛,天主就存留在我們內,他的愛在我們內才是圓滿的」(若壹四 21)。

接下來耶穌又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人和之重要。如果你有虧欠他人的地方,該及早賠過:「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五25)。其實除法律途徑外,他人討回公道或報復的方法極多:邪路走多了,自然引鬼纏身。國家元首的權勢雖大,但也能死在一個無名小卒的手裡。

上面的話若與耶穌講論寬恕之道時說的比喻對照,則「在路上」顯然有「在現世」之含意。上帝將主持公道。但受害人不追究的,上帝也不追究:「凡你們(受害者)在地上所束縛(不寬恕)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18)。(註:此文於民國8226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92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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