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關於廣泛正義問題提到了六類事情,每項都用這個格式開頭:「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耶穌引述的話,在大意上都是出自梅瑟五書。他不用「梅瑟說」字樣,是為避免與梅瑟之權威正面對立。

其實二者並無對立。首先耶穌無意廢除舊約的禮法,只是要求的較高:梅瑟法律不代表上帝的絕對正義。第二,因為耶穌無意把他的要求變成硬性的法律條文,他只是要指出信徒該努力追求的道德理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其任務在於維持某個程度的社會秩序。如果法律要求太多,社會當局又無力認真執行,反而使大家不尊重法律。而且法律也不可能顧到各種特殊情況。

第一事項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榮譽:「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你是)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你是)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五21)。

「弟兄」可按狹義理解;但看下文,耶穌有意把對待兄弟之道推廣到外人。耶穌在此用的雖然是法律術語,但因為顯然有誇大語氣,不可視為硬性要求或標準。此外,沒有外表行動的內心怒火,沒有判罪的依據;故「發怒」後面說的兩點是進一步的說明,不構成三種情況。「議會」是最高法院;「火獄」是一種死刑,與地獄無關。舊約法律規定的死刑,大部分是用石頭砸死;用火燒死的處罰大概因為那些罪行對善良風俗的破壞特別嚴重(肋二十14;二十一9)。

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大家知道是罪惡;損害他人的財物,一般人也知道是罪。有點道德意識的人,都會設法避免或掩飾這兩類罪行。不過關於間接的傷害,許多人的良知就比較麻木了;例如開工廠而破壞環境的,浪費公款和公物的。逃稅也間接使他人受到損失;你少繳,自然別人得多繳。但許多人不覺得逃稅可恥。

人性尊嚴和榮譽受到了傷害,大家都很在意。然而許多以正人君子自認的人士,卻常不經意地在這方面傷害他人,大概因為這類傷害的效果不是表面可見的。其實這類傷害,很可能比財物損失後果嚴重。「鞭打存青痕,舌擊碎人骨。劍刺死的人雖多,還不如舌害死的人多」(德二十八22)。

傷害他人尊嚴的,耶穌說該受最高法院裁判,該用火燒死。這些話固然含誇大語氣,但也不只是為了強調或襯托出殺人罪之嚴重程度。關於侮辱他人,舊約的立場也很嚴厲。箴言說:「藐視近人,便是犯罪」(十四21)。作者並且認為你侮辱的不只是眼前這個人,同時是侮辱造了他的上帝:「嘲笑窮人的,是凌辱他的造主」(十七5)。故此「居心傲慢的,上主必厭惡;這一類的人,逃不掉懲罰」(十六5)。那裡又說:「驕橫是滅亡的先聲,傲慢是殞落的前導」(十六18)。德訓篇也說:「人的唇舌,能使人招致喪亡」(五15;箴十八21)。

唇舌對他人的傷害有兩種。一是外表客觀的損失:例如因你破壞某人的信譽,而使他的工作事業遭到阻力,或受到金錢上的損失;又如因你造謠或誣告而使他人喪命:「搬弄是非的,和一口兩舌的人,是可咒罵的,因為他們使許多安享和平的人喪亡……使他們從這一國流亡到那一國,傾覆了堅固的城池,推翻了貴族人的家庭,使民族的力量衰弱,使強盛的人民流亡」(德二十八15等)。

唇舌造成的另一層傷害是精神上的;瑪五針對的是這層問題。人的生命可分為兩層。一是本能的肉體生命;身外物之直接價值,是基於有利於肉體生命。另一層是自覺的精神生命;這是以價值感和尊嚴感為基礎,也是人感到幸福或不幸福的重要原因。這類傷害的效果不易直接看出,但可從受害人之激烈反應中想到:「若你已向友人拔出利劍,不要失望,因為還可恢復舊交……唯有辱罵,責斥、驕傲、洩漏秘密、暗中傷害,能使朋友疏遠」(德二十二26等)。破壞他人的身外物,比破壞人格容易得到諒解。侮辱是仇恨的主要根源。

受一次屈辱,最多使人痛恨一個人,不致使他的精神失去平衡。但是長期和廣泛的屈辱,極易使人憤世嫉俗,步入邪途。國內不良少年的問題,家庭固然該負一部分責任,但在牛頭班感到的屈辱,能使他們失去自信和自尊,也是一個重大的原因。

德訓篇作者禱告說:「誰能在我的口上派一個守衛,在我的唇上貼一張穩妥的封條?……我生命的主宰!不要讓我順從任性的口舌,不要許我因口唇而跌倒」(二十二33等)。(註:此文於民國8213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9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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