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降世的使命。是為給真理作證(若十八37)。所謂真理,就是善惡之正確標準。世上原來不是沒有真理,至少舊約裡含有真理。耶穌是來告訴人上帝之終極是非善惡標準:「福音啟示了天主所施行的正義」(羅一17)。罪惡觀念也是這個問題的層面之一。

針對世俗的價值觀,耶穌提出的修正重要的有兩點。第一,基於群體利益之關切而產生的外在規範或禮法不絕對合理,不代表上帝的終極善惡標準。第二,行為是善是惡。只看對他人有益或有害;而且人對他人的義務比對上帝的義務重要:「我喜歡仁愛勝於祭獻」(瑪,十二7)。

標準既然改了,故耶穌在離世前對徒弟們說:「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二十23)。赦免或「放鬆」罪過包括兩層權力。一是認定或裁判問題,即某事是否為罪,以及你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事實。運用這層能力,不必是正式的教會代表。保祿說:「你們中間有人與另一人有了爭訟,怎麼竟敢在不義的面前起訴,而不在聖者面前呢?……難道你們中間竟沒有一個有智慧的人,能在自己弟兄中間分辨是非?」(格前六)。

第二層是意志問題,即認定罪過成立後,決定是否追究責任,索取理賠或加以處罰等問題。這權力是握在受害人手裡,無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關於私人之間的恩恩怨怨,教會沒有赦免的權力,最多只有裁判權。

耶穌說:在你對某人有所不滿時,先該私下與他談判。若他不認錯,就請一個第三者當裁判。若他不服,另外再多請一人或兩人當裁判。若他仍然不肯認錯,「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與他斷絕往來)。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不寬赦);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既然私人恩怨之寬赦權力是握在受害人手裡,故接著耶穌就講合作之可貴,並用一個比喻強調寬恕之重要:「如果你們不各自從心裡寬恕自己的弟兄,我的天父也要這樣對待你們」(瑪十八15等)。

教會是個團體,某些罪行對團體造成傷害,教會當然有權主動加以制裁,或在某些條件下給予寬赦。保祿曾要求格林多教會把一亂倫信徒開除教籍(格前五1等)。後來這人有了悔意,保祿說「這樣的人,受了你們大多數人的譴責,已足夠了;你們寬恕勸慰他,反倒更好」(格後二6等)。

在教難期間,教會走向嚴格立場,信徒一生只能得一次寬赦。教會在羅馬帝國成了合法的組織後,有一派主張根本不給罪犯得寬赦的可能性。羅馬教會雖然逐漸放寬得赦之條件,仍有許多人拖延到老年或將死之前,才請求受洗或請求寬赦罪過,使教會之教化功能不易發揮。著名的盎博羅削,是在被大家推選當米蘭的主教時才受洗;奧斯定受洗時也是三十多歲。

在愛爾蘭和英國地區,從第七世紀開始罪人可得多次寬赦,並且處理過程採秘密方式。到第八世紀歐洲大陸已普遍採納這種政策。這就是沿用至今的告解。十三世紀初葉之拉特郎會議規定:有大罪者至少每年需清一次帳。

上述之演變似乎是一種進步,然而仍有許多副作用,在過去的封閉農業社會可能不很明顯。這些副作用主要來自兩個原因。第一,大罪的範圍擴大了。原來教會追究的大罪只是叛教、異端、殺人、通姦等公開罪行;後代則主張心裡的意念也能構成大罪,若不經告解寬赦,也能下地獄。第二,教會鼓吹沒有大罪的人也經常告解;有的所謂聖人每天告解。

因了告解之壓力,許多信徒感到去教堂是很重的負擔,設法逃避,等將來或臨死前再算總帳。有些有意進教的非信徒也會因而抱觀望態度。天主教徒一般比其他基督徒消沉,告解也是個主要原因。他們不易感到身為上帝子女的自由,是保祿說的未成年人,「雖然他是一切家業的主人,卻與奴隸沒有分別,仍屬於監獲人和代理人權下」 (迦四1)。

教會壟斷擴張赦罪的權力,是與福音精神背道而馳。而且管制只有嚇阻作用,沒有鼓舞和開導作用,並使教會忽視其教化任務。受這種教育的人,良知並不比他人一定敏感。連教會內部也有許多違反極淺顯之人權的惡習。

神父該使星期天的講道內容更加充實,觸到人生問題的每個層面,並把告解改為精神輔導。現在的流水帳式的告解,一分鐘處理一個個案,對真有精神困擾的人,不可能提供切合實際的開導和協助。(註:此文於民國811031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79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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