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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傳播的是一種解放思想。他認為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等,多偏重集體層面之考量,有時漠視個體的正當權益,不絕對合情合理,不代表上帝的終極立場。「福音揭示了天主所施行的正義」(羅一17)。耶穌在宗教和政治當局的勾結下遇害,使這問題更形尖銳。不愛護思想和信仰自由的基督徒,是福音的叛徒。教會過去的許多污點,正是因為太偏重社會性顧慮,或向政客讓步太多。

信仰與思想自由是同一類問題,只是信仰的群體色彩較重。思想自由是否該有限度呢?我的思想自由威脅到了他人的思想和信仰時,他人有無權利加以抵制呢?抵制行動在什麼條件下才算合理?請先看一九四0年紐約市立大學的羅素風波。

該校當局決定聘請羅素在下一學年度講授哲學後,先有一位基督新教派的主教在各報紙發表了一封信抗議,其他宗教團體及報章群起響應。後有一學生家長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勒令校方撤銷聘約。校方曾企圖上訴,但各法院皆不受理,市府又刪除了多筆學校經費,使學校縱然上訴成功,也無法實現聘請羅素的計畫,只好屈服。

在這事件中,學術界大都支持學校,是可理解的;那是基於共同利益。納稅人有無資格提出訴訟,以及司法單位有無權力干預學校行政等問題,都有爭論的餘地。但在討論這些現行法之前,有兩個更基本的人權問題:第一、個體或較小團體,有無權利保護自己的思想不受侵犯和破壞;第二、社會當局是否該尊重保護這些人的權益。

關於這兩個問題,答案該是肯定的,只有細節及實施方法可以爭議。思想自由與行動自由是類似的問題;我的行動自由不可侵犯他人的行動自由。因此教會學校該有權利不聘用主張無神論的老師;聘用後發現他是無神論者時,該有權利解聘。這不是侵犯他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只是說他的自由用錯了地方。夫妻有權利行房事,但也要看在什麼地方

公立學校聘用老師時,是否該考慮他的人品,及他對人生問題的主張呢?紐約大學當初聘請羅素講授的三門課程,與人生問題沒有直接關係。但是誰能保證他與學生接觸時,不談他的人生哲學呢?北部某女子大專院校有位老師,是一大亨的小老婆;她就在課堂上向學生們說:「只要有錢,當姨太太有什麼不好?」家庭正常的家長會高興女兒有這類思想嗎?校方是否該干預老師的這類言論?如果干預,是否等於妨害學術或言論自由呢?

南部某明星國中有位國文老師,為使學生寫讀書報告,令一年級女生看黃春明的《兒子的大玩偶》。家長若表示不滿,她會威脅家長:「沒有人敢教你們的孩子」。這還不夠;她還找各種機會,當眾羞辱 「家長不乖」的學生。這就是我們社會在思想自由等堂皇口號下掩護的思想暗流,及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家長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納稅人是奴隸,不納稅的老師是皇帝。

私立學校的老師就不敢這樣蠻橫霸道。私校好班的老師也不敢惡補。某明星國中附近有一條街的民房,幾乎全被該校老師租下惡補,只有該知道的人不知道。私校的老師敢這樣囂張嗎?私校壞班老師也不會因為收入不如惡補的老師,又不受校方重視,而自暴自棄,放牛吃草。私校為了生存競爭,好班壞班都得力求上進。這是市場自由競爭原理。有競爭才有進步;專利必然走向因循和腐化。

納稅人在公立學校花錢買氣受,是政府企圖壟斷教育的結果;而壟斷教育是為壟斷思想,是法西斯主義的毒招。過去政府禁止在學校內有宗教活動,是出於同一個動機,與共產社會迫害宗教只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差。現在要實行的直升高中政策,明明是強制分發,卻美其名為自願升學;這是惡意欺騙,同時是開民主倒車,還不如大陸的重點學校制度公平民主。重點學校是憑考試錄取,唯一不公平的地方,是給農村學生留的名額太少。

羅素公開承認他的倫理學見解是「不可相信的」,是在一九五七年;原來他那些妙論是拿讀者開玩笑的!羅素得諾貝爾文學獎是在一九五0年,因為他是「現代最出色的理性和人道之代言人,是西方大無畏的言論和思想自由之鬥士」。在羅素的聲明之後再看頒獎動機,不是好似有點輕率嗎?而且羅素之試婚等主張究竟是人道或是獸道,也很成問題。

不過大家都知道,諾貝爾的和平獎及文學獎之決定,多次能含有政治動機。在我們的社會上,有人濫用自由,有人想壟斷自由;雙方又常互相勾結,把大眾的正當權益當禮物彼此贈送。合理的人權和民主,仍然急待納稅人爭取。(註:此文於民國81627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161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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