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紀前十一章敘事部分難懂的原因之一,在於作者要用極有限的篇幅,表達太多的人生哲學見解。按他的基本構想,第六等章是要利用古代的洪水傳說、批判個人英堆主義或虛榮,也就是闡明人走邪路的第二個動機。但洪水故事牽涉到集體處罰,而作者知道集體處罰難合情理;若把當時人類之罪惡歸在某一特定類別,會使集體處罰顯得更不合理。故此作者只用影射方法,不把話說得太死。 

利用美女問題,他使讀者聯想到英雄(六1至4),又從英雄轉到暴力話題(11至13)。但因為他專對「娶美女為妻」加了一段「價值判斷」,好似是個獨立完整的話題,對聯想之思路有點破壞作用:「當人在地上繁殖,生養女兒時,天主的兒子見人的女兒美麗,就隨意選取,作為妻子。上帝於是說:『因為人既屬血肉,我的神(生命力)不能常在他內;他的壽命只可到一百二十歲」(創六1等)。而且這話與以後的情節也有衝突:洪水後的人類壽命仍然是數百年。 

最早按死字解釋「天主的兒子」的可能是耶穌時代的厄色尼人(洗者若翰派)。在「哈諾客書」(Ethiopic  Enoch)中有一段話,似乎是說男人原是天使,因了與塵世的女人結合,生育子女,而觸怒了上帝,上帝於是決定以洪水滅世。那話是哈諾客講給兒子的預言:「我曾告訴過你,在我父親時代,有的(人或天使?)在天上違背了上主的話,犯了罪,犯了法:他們與女人結合,與她們犯了罪,並且娶了她們、生了子女,因此在全世界將有大難,將發生洪水和浩劫,整整一年的時間」(A.Dupont-Sommer厄色尼人的作品,法文本二九五頁)。 

按創世紀的前後情節,「上帝的兒子」可以解為舍特的後代(創五5),而「人的女兒」指加音的後代。但作者的用意,是為支持厄斯德拉禁止異族通婚的政策。「天主的兒子」指猶太男人,特別指有領導地位者;「人的女兒」指異族和異教女人。創六的語調,與下面這些話相當接近:流亡巴比倫歸來的「以色列民眾、司祭和肋未人在可恥的事上,並沒有離開當地的人民……因為他們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子,娶了他們的女子,以致聖潔的苗裔,與當地的人民混合;尤其首長和官員,是這罪孽的魁首」(厄上九1)。厄斯德拉主張強制他們離婚;有人支持他的決策,也有人反對。 

梅瑟法律原有這類禁令或勸告,為維護信仰之完整(申七3)。這政策固然持之有故,但畢竟是弱者自衛的措施。大家知道在生物學層面,近親結婚有使後代變弱的趨勢。在文化或精神層面也有類似的現象。一個封閉的社會,縱然不一定退化,但一定會僵化,遇到事情時只有一套固定的處理方式,不會變通。 

與異己交往,為精神是一種刺激,是一種挑戰,能增強人的行動能力。但這不是必然會產生的效果,而要看每人的精神健康情形。鄉村青年到了都市,有的變得開通能幹,但也有人因而墮落。去國外的也是一樣:有人學得他人的優長,也有人只學他人的毛病。不求長進的人可能還不在少數。 

從個人之利益的角度來說,我國傳統的門當戶對原則該受到重視;因為現實生活牽涉的問題極多,而人的調適能力有限。夫妻的生活背景有點差距不是壞事,能互相截長補短,拓展見識及關切層面。但若相差太遠,就不見得能付出為彼此協調所需付出的代價。 

梅瑟法律雖有禁止異族通婚的指示,但執行方式並不像厄斯德拉那樣不顧人情,舊約的盧德傳,表揚的就是一個嫁給猶太人的異族女人。她生了兒子後,大家向她婆母說:「像這樣的兒媳,對你勝過七個兒子」(四15)。而這個異族女人,就是達味(大衛)國王的曾祖母。 

新約的特色之一,在於反對排他性的民族主義,和死板的守法精神。為表明上帝的措施不受禮法之限制,瑪竇在耶穌的族譜中,特意標明了不正常的婚姻案例,盧德也是其中之一。保祿說:「基督是我們的和平,他使雙方(猶太人和異族)合而為一:他以自己的肉身(殉道),拆毀了中間阻隔的牆壁,就是雙方的仇恨,並廢除了由規條命令所組成的法律」(弗二14)。 

世界大同是基督徒該追求的最後理想目的,他該努力向異己開放自我。但在具體行動中,他也有責任看清自己的實力,以免使開明變成墮落的機會。故此保祿論到寡婦再嫁的問題時也勸告說:「可以隨意嫁人,只要是在主內的人」(格前七39)。夫妻有相同的信仰,志同道合,婚姻生活比較容易美滿。一見鍾情的結合是賭博。(註:此文於民國80年3月2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94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