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哲學該處理的,只有兩個基本問題:一是怎樣給自己的生命意義找個最終極的基礎,找個立足點,這是安身問題;另一個是立命問題,即人生在世有什麼使命,該怎樣完成使命。安身是先決問題;確定了人生的終極意義之後,才能限定實際生活中處世為人的態度。

「使命」本身是帶有宗教意味的字眼,假定人不是自己的絕對主人。在無神主義的人生哲學系統裡,當然也是根據「人是什麼」,來限定「人該怎樣」。但這時「該怎樣」不能稱為「使命」,除非把社會或人類假想成神。各種無神論的社會主義哲學,從孔德到馬克斯,確實都有此類企圖,他們不要超然的神,卻不放棄神權精神;當權者為使大眾有使命感,甚而比神還要霸道。

可惜神的代用品,在人心中不可能與神產生同樣的作用。不相信有上帝,便不能有康德所謂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一切責任都成了條件性的,即「假如我要得到某個利益,我就該如何如何」。但我可以放棄這個利益,也可用不正當手段取得這項利益;外在管制縱然嚴密,但對陽奉陰違卻束手無策。

承認有上帝,使命感和責任感的強弱程度仍能有許多差別。啟蒙派哲學的自然神論(Deism),把上帝只看為宇宙秩序之根源;上帝造了宇宙之後,不再關切宇宙怎樣發展。在這樣的思想系統裡,當然也不能有絕對義務之觀念。

安身與立命兩個問題雖然彼此牽制,然而是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各有不同的理路。許多基督徒卻將二者混為一談。有人為了強調使命,而對聖經有關安身的章句視若無覩;禁慾派及迷信外在管制者,即是為了立命而創傷天性,破壞個體之自信和自尊。但也有人只注意聖經有關安身的字句,而對立命的要求視若無睹。

為使人自尊自愛,聖經強調人是上帝的肖像(創一),是上帝的子女。上帝對人的珍愛是基於他單方面的心情,不是人的什麼表現所引發的;他的愛是無條件的。第三世紀的希臘基督徒思想家奥力振(Origene),曾提出與柏拉圖之輪迴學說相似的主張,認為到最後所有的人都將得救,連魔鬼也將得救。這想法固然能彰顯上帝無限的愛,但卻破壞了聖經在立命方面的要求。

聖經不是只靠大腦憑空幻想的產物。聖經作家要解答和安頓的是現實人生問題,因為珍愛現實生命而把上帝想成父親。父親當然不願子女喪亡:「我豈能喜歡惡人的喪亡?」(則十八23)。但若子女間有利害衝突,他是否也該主持公道?舊約的法律假定是上帝訂的,其中規定的死刑便是出於這種無。

新約為了強調上帝的愛,培養信徒的愛心,故意把法律之價值沖淡,指明合法不等於合於正義,具有恩愛精神的人才是上帝眼中的好人。為使信徒寬容、有耐性,新約主張將來有個絕對的公道,行善的不可急於見到報酬,受害的也不必急於報復。「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瑪五44)。保祿說:「你們不可為自己復仇,但該給天主的忿怒留有餘地,因為經上記載:上主說:『復仇是我的事,我必報復』」(羅十二19)。私人復仇是越權。

為使信徒認真面對現實人生,不存苟且僥倖的心理,新約又主張此生是決定人永遠得救或永遠喪亡的唯一機會,不可幻想「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到了判定功過的時候,耶穌將對惡人說:「可咒罵的,離開我,到那給魔鬼和他的使者預備的永火裡去罷!」(瑪二十五31等)。

有人覺得,永恆的地獄實在太殘酷了;有什麼罪惡能可恨到該永遠受罰呢?某些人的確比較幸運,沒有遇到過氣得七竅生煙,恨不得把對方撕爛的情況。你若沒有這種經驗,則可以說上帝沒有交你掌管地獄。因為耶穌說:「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 (所寬赦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18)。但是現世的幸運兒,沒有資格要求現世受迫害的人,把上帝交給他們支配的地獄拆除。在心靈世界中沒有地獄的人,可能是大好人,也可能是大壞人。不相信有地獄,難免使人間變成地獄。

聖經在講某問題時,為清楚起見,有時把問題簡化,但不等於否定在別處提到的同一問題之其他層面。瑪二十五把人生結局簡化為天堂與地獄兩種。根據聖經的其他資料,後來煉獄之觀念漸漸在教會中成熟(瑪加伯下十二24;格前三11),那是罪過不重,或罪過嚴重但已得到寬恕的人,暫時受罰的地方;服刑期滿後便升天堂。至於罪惡嚴重到什麼程度該下地獄,沒有深究的必要,除非你居心不正。(註:此文於民國79102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76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