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約的作家中,以厄則克耳(以西結)先知最強調重視個體責任。但是原罪學說沒有把他的觀點放在心上,結果使這個問題成了一團亂麻,再難找到頭緒。傳統基督教義之救贖論和恩寵論中有關功過的主張,根本不合聖經的精神。

厄則克耳傳達上帝的話說:「在以色列地區內,你們有這樣流行的成語說:『祖先吃了酸葡萄,而子孫的牙酸倒』。這話有什麼意思?我指著我的生命起誓一一吾主上主的斷語一一在以色列決不能再容許這俗話流行」(十八1等)。在稍遠處,先知指出了上帝待人的原則:「誰犯罪,誰就該喪亡;兒子不承當父親的罪過,父親不承當兒子的罪過;義人的正義歸於義人自己,惡人的邪惡也歸於惡人自己」(20等)。

厄則克耳的用意非常清楚;他是要強調,子孫遭遇的各種不幸,不是因了祖先的罪過上帝加給他們的處罰。一般人及傳統神學未能重視這項主張,是因為沒有想到,功與過,及其外在效果,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

功與過是屬於純個人的,絕對不能轉讓或轉帳。但是功過產生的外在自然效果,不只可以轉移,而且受益或受害者必然先是他人,然後間接地才能回到有功或有過者的身上。我殺人,主要那是我的罪過,次要地也是那些對我之殺人行為有推動作用者的罪過。但我之罪過的效果,直接是產生在被殺者身上;然後由於他親人或社會當局之報復行動,以及被我之罪行腐化的社會風氣等原因,才使我也成為我之罪行的受害者。功德也是一樣。

賞罰之觀念,也該根據上面的分析加以澄清。亞伯爾被加音殺害,不是因為他分有亞當的罪過而受到的上帝之處罰(創四)。人生的各種痛苦和死亡,在原則上不必含有處罰之意義。奧斯定則是這樣推想:人生有痛苦;然而上帝是慈悲的,不該無緣無故使人痛苦,所以在痛苦的背後該假定先有罪過。

到這裡還可以說合理。但是急迫平板的正義觀念,覺得為保護上帝的慈悲和公道,還須把產生痛苦的罪過(亞當的罪),算在每個受苦者的帳上,使痛苦算是自己之罪過的處罰。這是奧斯定推進的一步,完成了原罪學說。這樣能挽救上帝的公道嗎?古代還有人主張,耶穌既然一生受苦,所以他也有罪。其實按保祿的思路,原罪學說若能成立,確實該主張耶穌也有原罪 (羅八3;迦四4)。

耶穌在治好胎生瞎子之前說的話,就是為推翻罪過轉移及痛苦是處罰的想法:「也不是他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若九3)。此外在原罪學說出現之前,在教會內有個相當奇怪的主張早就成了定論;奧斯定當然不喜歡,但已無力推翻。那主張說:每人的靈魂都是上帝直接創造的,而非像身體那樣,是父母媾合之自然結果。這無異是說,人格是絕對獨立的,功過不能遺傳。

無論遠近祖先的功過,只能影響子孫的身體。但是身體及出生後的機遇等,只是人塑造自己之人格的材料或資本,並不使人在道德上處於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因為上帝在計算功過時,自然考慮每人得到的資本。兩人做完全一樣的善事,功德不可能一樣。「兩個人同在田間,一個被提去,一個卻被遺棄……」(瑪二十四40。參看路二十一)。

傳統基督教義主張罪過能轉移,功德也能轉移;耶穌救世之主要作用,便在於把他的功德轉到信徒的帳上。關於轉帳的方法,各教派的主張不一,這裡不必細講。但按聖經思想,功德也絕對不能轉移,能轉移的只是功德產生的外表利益,或說他人可以用來立功修德的資本或材料;但須你有意識地加工,才變成你的功德,變成你人格的一部分。誰也不能代你塑造你自己,連上帝也無能為;因為只要是外加物,就不是你自己。

嚴格地說,連信德也不是功德。如果信德只指意識層次對耶穌之認同。用黑格爾的哲學術語來說,耶穌本身為外人只是「客體真理」,即他不是我,我不是他;他是外在的東西。只有通過合於耶穌之精神的行動,他的品德才變成我的。故此他說:「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天國。到那一天有許多人將向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因你的名義說過預言,驅過魔鬼,行過許多奇跡嗎?那時我必要向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瑪七21)。

在十個童女的比喻中(瑪二十五),大家都知道燈裡的油代表功德。但許多人覺得,聰明的童女不肯把油分給糊塗童女似乎太自私了;豈不知功德與人格是分不開的。功德不是衣服,不能拿他人的直接穿在自己身上。(註:此文於民國7998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67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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