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代各國法律比較起來,舊約裡規定的死刑確實太多。就拿與性生活相關的來說,處死刑的罪有通姦,亂倫,強姦(若女方是已婚或訂婚的),賣淫(若是司祭的女兒);外再加上同性戀和獸姦(肋二十;申二十二)。有人可能想古人粗野,故須用重刑壓制,並喜好動用重刑。然而這套法律一直沿用到了耶穌時代,並且沒有任何先知(即猶太社會的思想家)反對這些死刑,連耶穌在內。故上述之想法可能不很正確。

大家覺得舊約的法律(以及上帝)嚴酷,是因為只看法律條文的字面,而未注意舊約執行刑法的方式與現代不同。事實上那些法律條文的嚇阻和教育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真被處死刑的人可能很少。首先舊約制度中有法官而無檢察官,無人專門負責主動追查罪行,等於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告訴乃論」。此外舊約制度也沒有專職劊子手;死刑是由見證人執行。絕大部分死刑是用石頭砸死:「見證人應先下手(投石頭),然後眾人纔下手將他處死」(申十七6)。聖經又一再警告不可誣告他人,假見證應受他原來計謀加害他人的那種處罰(申十九19)。試想誰願意管閒事當壞人,在大家圍觀的情狀下,把與自己沒有深仇大恨的人用石頭砸死?假手殺人才是最可怕的。

上面所說的,能助我們理解若望(約翰 )福音記述的淫婦事件:「那時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了一個犯姦淫時被捉住的婦人,叫她站在中間,便向耶穌說:『師傅!這婦人是正在犯姦淫時被捉住的,在法律上,梅瑟命令我們該用石頭砸死這樣的婦人;可是你說什麼呢?』他們說這話是要試探耶穌,好能控告他;耶穌卻彎下身去,用指頭在地上畫字。因為他們不斷地追問,他便直起身來,向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先向她投石罷!』他又彎下身去,在地上寫字。他們一聽這話.就從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一個一個地都溜走了」(第八章)。

耶穌的敵人知道他主張慈悲,主張寬恕,輕視傳統禮法;他們是要利用淫婦事件,逼耶穌正面與梅瑟的法律和權威對立,為能控告他破壞道德和社會秩序,至少使群眾對耶穌的主張抱懷疑態度。在另一方面,經師和法利塞人都不是沒有教養,喜好惹事生非的人,在正常情形,不會去管別人的妻子有無外遇;他們的目的絕對不是要殺害這個淫婦,而是拿她當工具,給耶穌設個陷阱。

耶穌極懂群眾心理,知道起鬨的群眾是毫無理性的,能做出冷靜時不敢做的任何壞事。他也知道在群眾中不只有經師和法利塞人,也有不務正業,喜好惹事生非,唯恐天下不亂的人。耶穌採取的第一步因應手段,是使大家冷靜下來,使大家的注意力從淫婦轉注到自己身上。但在大家喧嘩嘈雜的情況下,講話沒有作用,在地上寫字是很好的方法。在他未說話前,淫婦不會有生命危險。

因為聖經上說耶穌沒有受過正規教育,有人認為他可能根本不會寫字。其實在教育不普遍的時代,未上學而會寫字的人到處都有;寫得好壞是另一回事。若望沒有說耶穌寫的是什麼;但可想而知,該是與當時情況有關的話,為轉移大家的心理。這類話在舊約裡不難找到,例如厄則克耳(以西結)這段話便很合適:「我要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放上一種新的精神,從你們的肉身內取去鐵石的心,給你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三十六26)。

耶穌的敵人希望他說出反對死刑的話,而耶穌不說這話,不只是為了因應當前的情況,而是基於他的根本立場。他認為大眾的道德意識若不提昇,只改革法律制度是毫無意義的。保祿也說,世俗政權的長官「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羅十三4)。在個不講道德的社會,而妄言廢除死刑,乃是幼稚無知的想法,冤死的人數一定增多;那是假慈悲。

大家聽了耶穌的話,「從年老的開始到年幼的,一個一個地都溜走了」,並不一定因為年老的一生犯罪較多,而是他們比較懂,知道根本無戲可看了。按法律,見證該先投石;但是去捉姦的,不可能是受大家敬重的人物。

眾人散去後,耶穌對淫婦說:「沒有人定妳的罪嗎?」她說:「沒有人。」耶穌說:「我也不定妳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既然沒有定罪,當然談不上赦罪。這正合耶穌在他處提出的原則:「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不追究的),在天上也要釋放」(瑪十八18)。

處罰淫婦與否,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外人無權處罰,也無權寬赦,縱然是教會。妄想插上一把,是假正經,假熱心,只給當事人增加困擾。(註:此文於民國7969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58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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