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幻小說對人類未來之生活方式,提出了許多新奇的設想。但就現實之人性結構而言,創世紀在上帝造女人之前的聲明,仍然是最正確切實的見解:「人單獨不好(二18)。此外,一夫一妻制也是最適合人性的家庭組織方式。不過這並非說,不需當事人有心的投入和耕耘,便自然產生美滿的效果。

新約認為人類理想境界之實現,是靠個體之覺悟,及恩愛原則之實踐,反對從改革大社會之框架著手。但是個體之自我革新,必然牽動到家人關係。新約重視個體之尊嚴,及人格之獨立,故此主張晚輩對長輩不可奴顏婢膝,一味隱忍退讓。

耶穌說:「我來是為叫人脫離自己的父親,女兒脫離自己的母親,兒媳脫離自己的婆母。所以人的仇敵,就是自己的家人」(瑪十34)。耶穌的激烈語調,只表示他重視晚輩之獨立人格的程度,並非說晚輩在爭取自由時不必用些技巧,以免傷到感情;因為他的最後目標,是建立合理的關係:「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即按他的精神)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支持他們的心願和行動(瑪十八20)。保祿也說:「天主召叫了我們原是為和平」(格前七15)。

為了使人間的權威相對化,支持獨立人格,耶穌又說:「至於你們,卻不要被稱為『辣比』,因為你們的師傅只有一位,你們眾人都是兄弟;也不要在地上稱人為你們的父,因為你們的父只有一位,就是天上的父。你們也不要被稱為導師,因為你們的導師只有一位,就是默西亞,你們中那最大的,該作你們的僕役」(瑪二十三8等)。

然而論到夫妻關係,耶穌的立場卻似乎極端保守,等於要求信徒委曲求全。道學家問他是否可以休妻,他說:「你們沒有念過: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們一男一女,且說:『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的話嗎?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4)。

在當時的猶太社會,只能休妻,不能休夫。耶穌的語調那樣堅決,一部分動機是為保護弱者的權益。保祿在某種情況准許信徒離婚:「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她)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信主者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我們原是為和平」(格前七15等)。這就是出名的「保祿特權」,因為在這段話開頭,他聲明「是我說,而不是主說」。

保祿的決定,當然該合於耶穌的精神。耶穌之言論所直接針對的,是他面對的具體社會情況,不可能提到另一個時空的特殊案例。而在另一方面,如果耶穌的立場是絕對不許離婚,不容許任何例外,則保祿的決定是破壞耶穌的精神。這就牽涉到了瑪竇(馬太)福音之「但書」的解釋問題,耶穌說不可以休妻,「除非因了姦淫」(瑪十九9)。天主教通用中文本譯為「除非因為(是)姘居」;但按字義及上下文都很牽強。姘居當然能分手,有時還該分手;如此,則但書成了一句廢話。

然而在當時猶太社會的背景下,這項但書卻極為重要。按梅瑟法律,通姦的男女應處死刑(申二十二22;肋廿10)。在這情況下,休妻而不告發,乃是忠厚的處理方式。在猶太社會,訂婚與結婚的法律效力一樣;故此在聖母懷孕後,瑪竇福音說「她的丈夫若瑟,因為是義人,不願公開羞辱她,有意暗暗地休退她……」。(一19)。耶穌不喜歡通姦處死刑的法律,只是不便明說,以免與梅瑟的權威正面衝突(若八,淫婦事件)。如果杜死離婚的路,在夫妻一方忍無可忍的心情下,難免演出更慘的悲劇。

  有人會說,分居也可避免上述之悲慘結局。這是「紀律至上」的想法,而忘了「人單獨不好」。所謂「不好」也包括「不容易」。所以沒有理由強迫清白無辜的一方,無法使生活正常化。

當然在決定離婚之前,該考慮到一切副作用,特別是子女的利益,不可意氣用事。舊約的法律雖然准許休妻,但不認為那是一件好事:「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瑪拉基亞先知書,二16)。在夫妻失和的時候,誰敢說常是一方的錯?

最後還要知道,新約關切的主要是個體和道德,而不是群體和禮法。耶穌不是從社會秩序的觀點論休妻問題,他講的是道義上的責任。他沒有說梅瑟准許休妻是個錯誤措施。社會紀律(或禮法),與個人道德是兩回事,不可以把道德與法律混為一談。教會只須強調離婚不是好事,不必訂什麼法律,該給當事人多留點通融的餘地。(註:此文於民國7941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51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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