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之道德精神的特色,在於排斥禮法意識形態,使外在管制不再有宗教意義和道德價值。這個解放思想的正面意義,是信任天性,尊重個體;因為人是上帝的子女,不可使他淪為奴隸。

但在希臘悲觀厭世之文化氣氛的包圍中,基督教義漸漸忘了自己的根本立場,使禮法意識形態死灰復燃,而且變本加厲。原罪學說不只把保祿(保羅)極力排斥的法律原理,看為上帝評量功過的正常標準,而且把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罪,也算在每個人的帳上;遺傳性的劣根性之主張,當然也使人無法信任天性和個體。

中央集權及告解制度等是原罪學說的自然結果,人反而更不自由了。這正是耶穌想到的一種可能結局:「邪魔從人身上出去後,走遍乾旱之地,尋找一個安息之所,卻沒有找著,於是說:我要回到我出來的那屋裡去……那人末後的處境,比先前就更壞了」(路十一24等)。

教會既是一個團體,當然有權直接管制破壞團體之利益的行為;可以處罰,也可以減免或赦免刑責。但是拿任何罪惡皆對團體有破壞作用為藉口,全部變成刑事問題,乃是極權主義的思路,與教會之存在理由和使命背道而馳。「你們知道:外邦人有首長主宰他們,有大臣管轄他們。在你們中卻不可這樣;誰若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誰若願意在你們中為首,就當作你們的奴僕」(瑪二十25)。在教會的文件中,教宗雖然自稱為「眾僕之僕」,但在這位僕人面前,上帝的子女卻得下跪。

某些非信徒及革新教派的思想家,承認有人確實需要告解制度之協助,例如精神焦慮型的人。這是非常膚淺的見解,沒有看清告解之全部實情。許多精神焦慮,其實正是告解製造的,有人根本不喜歡記流水帳;但在「下地獄」之恐嚇下,或為保持「虔誠信徒」的外表,不得不經常結算一下精神上的流水帳。告解時須考慮的項目又非常瑣碎,某行為是否大罪,非告不能得赦?後悔之心夠真誠嗎?以後不再犯的志願夠堅定嗎?

而在性生活方面,教會的傳統觀點又極嚴厲:「在婚姻生活外,故意刺激性能以求快感,或故意贊同偶而產生的性感,其快感無論大小久暫」,皆是大罪,即死後該下地獄(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169頁,光啟)。許多青年在這方面是告了又犯,犯了又告;後悔及改過之心難說誠切,故按理論該說根本沒有得到罪赦,徒然受著挫折感的壓迫。有人決定留到將來再算總帳,暫時根本不去教堂,以免患精神病。

然而對那些不堪承受功利價值觀造成之壓迫感和挫折感的人,利用耶穌的價值觀,教會確實該能提供極寶貴的協助。但為達成這項任務,不須有赦罪權,只須有裁判權。例如在女精神病患者中,許多是因為曾遭強暴。從純物理或生理的角度,這打擊不該對精神產生那樣大的傷壞作用。這裡顯然牽涉到了價值觀的問題。

價值觀好似變壓器,外在事件是通過價值觀而對精神產生或大或小的衝擊力量。靠藥物或物理方法只能暫時平服患者之情緒。價值觀不改,精神不可能恢復健康。但醫生不是道德問題的權威,在這方面無能為力。如果病因是來自生理或體質等問題,當然該由醫生處理;妄想訴諸患者的意志力量,乃不智之舉。

孟子說:「我善養吾浩然之氣」。有了這種精神力量,便能「雖千萬人吾往矣」。但他指出,為培養這股力量,須與自己認定合理之價值觀合為一體,「配義與道;無是,餒也」(公孫丑上)。耶穌的使命,正是為抵制世俗的價值觀,使每一個人,連那些按功利觀點最無能無用的人,也能活得理直氣壯。不破壞他人的權益,便無罪可言。教會傳統的道德觀,則使人氣餒。

關於私人之間的恩恩怨怨,教會沒有赦罪權;算舊帳也不合福音精神。教會的任務,是開導信徒,助他在現實處境的基礎上,按恩愛原則,逐漸調整其人際關係.追究過去之刑責,只有抑制作用,沒有建設和鼓勵作用。告解該改為精神輔導。但若原則不變,只改個名稱,稱之為「和好聖事」,乃是掩耳盜鈴,並未恢復福音的解放精神。(註:此文於民國781230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39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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