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是有規律的,太陽不會今天從東方出來,明天從西方出來。因為世界有規律,人類之有目的和有計畫的行動才能發揮作用。人類對世界之規律的認識加深了,行動效果也跟著加強了。大家將這些成就歸功於科學,對古人的無知和迷信頗有輕視之意。殊不知迷信並不是古人的專利,而是惰性和武斷的必然產物。

  現代人開明的不比古代多,迷信和武斷的也不比古代少。許多人死記了幾條科學上的定律,遇到不能用這些定律解釋的主張,便斷然宣稱:「絕不可能」。這是科學迷信。這類人對科學進步難望有何貢獻.能否善用已知之科學知識也大有疑問。

我國之科學課本,教條色彩頗重,語氣相當武斷,乃是以我國傳統之迷信精神,處理西方開明精神之產物的結果。許多學生根本不知道,任何實徵性的科學定律,都只是「假設」,容有修正的餘地。至於生物學上「人是猴變的」這類主張,連假設的資格都沒有。數學定理之問題比較單純;但因為人的理解能力有限,虛心一點也無害處。例如關於三平分任意角等作圖問題,西方大數學家表達意見的口氣,就比我們的數學課本婉轉。

在道德方面也有類似的問題。秩序和紀律是大家能合作的必要條件。但是目前採用的合作方式,是否能使每個相關人得到較多的利益?這是第一個問題。這種合作方式是否能使社會整體得到最多的利益?這是第二個問題。社會上各種脫軌及消極抵抗現象,大都來自這兩個問題,而使合作之效果不彰。專制和霸道精神,根本不願考慮這些問題,只求保住自已的權威、權位和既得利益。

  人生在世不是為當他人的工具。人是上帝的子女:每個人的特殊情況,都應受到尊重。新約強調之恩愛原則必然該產生的一種效果,就是尊重例外。這與研究科學者須備有的開放和虛心精神是一樣的。科學家的企圖,不是削足適履,硬把所有的自然現象,裝入已知之科學定律的框架,而要尋求新的理論,務使每一現象,都得到合理的解釋,例外是促使科學進步的刺激和機會。

    新約尊重例外的精神,並不是全新的創見,而是舊約原有之精神的發揚。瑪竇(馬太)福音在耶穌的族譜中,把猶太王族幾個不正常婚姻所生之子嗣特意點明,就是為表示人間的小氣道德意識,不能拘束上帝的措施,社會禮法不代表上帝的公義。在舊約的禮法系統中,這些例外事件具有判例之作用。

在這些不正常婚姻事件中,最驚世駭俗的,是塔瑪爾與她公公的亂倫關係。按舊約的法律,亂倫應處死刑:「若人與兒媳同睡,兩人應處死:他們犯了亂倫的罪,應自負血債」(肋二十12)。固然在塔瑪爾事件發生時,尚未頒訂梅瑟法律。然而晚於梅瑟的舊約作家,對她的行為也毫無責怪之意,反而認為她對夫家有功。在盧德傳中,大家祝福她的婚姻時,對她的新丈夫說:「願你的家藉上主使這少婦給你所生的後裔,相似塔瑪爾給猶大所生的培勒茲的家族」(四12)。

猶大原有三個兒子,塔瑪爾是長子之妻。長子婚後不久去世。按那時的風俗,為給亡者留嗣,她又成了次子之妻。但不久後,次子也亡故。猶大怕這女人命兇,不敢讓三子娶她,而以三子年幼為藉口,讓她先回娘家。幾年後,猶大的妻子去世(這情節大概是為減輕他的罪過)。喪事過後,猶大決定到牧場去剪羊毛。消息被塔瑪爾知道了,她也想通了猶大是故意拖延她的婚事。於是她打扮成廟妓,蒙上頭,在猶大必經的路上等他。猶大果然中計。

三個月後,猶大得到塔瑪爾與人通姦懷孕的消息,決定按當時風俗把她燒死。塔瑪爾拿出當初她答應與猶大睡覺時索取的代價之抵押物品,猶大一看是自己的東西,只好認錯:「她比我更有理,因為我尚沒有將她嫁給我的(三)兒子舍拉」(創三十八26)。塔瑪爾一胎生了兩個兒子,亡夫正好一人分到一個。聖經說,以後猶大未再與她同床。

現代的法官和道學家,會尊重弱者的權益嗎?在判罪判刑之前,是否該想到,那個罪行之能發生,社會也該分擔一部分責任?或者所謂秩序和法律,只是以眾暴寡,和以強暴弱的工具?我們那裡比古人開明?美國某修女把孩子生在廁所裡,教宗和神學家們是主犯,該先受審。他們至少是共犯;然而卻因為維護傳統的制度和紀律,他們反覺得自己是福音的功臣。(註:此文於民國781212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37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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