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信仰,常是對某種理想之認同。擺在眼前的事實不是信仰之對象。正式的科學知識,也不屬於信仰的範圍。但是科學萬能之主張,則是一種信仰;能否兌現當然是個問題,對當前之行動有建設或破壞作用也不太清楚明確。

  然而對從事科學研究的人,這信念是個有意義的假設;他若認為人類現有的科學知識已經達到了極限,當然不會投入研究工作。但只喊科學萬能,而不按科學方法動手推動科學進步,則是自欺欺人,對目前情況之改善毫無助力。

基督徒之信仰的終極客體,是最後之理想境界。但保祿論到信仰時,特別在批判禮法意識形態的論戰中,想的主要卻是實現理想境界的「方法」,也就是此時此刻之行動的指南和規範,以取代禮法之指導地位。

故此羅馬書有兩處說「服從信仰」(一5;十六26),就跟說「服從法律」時的「服從」之意義一樣;「信仰」是一種行為規範。在另一處保祿說「信仰之路」(羅四12)。接受信仰之指導,就是「順從天主的正義」,即上帝衡量善惡所採用的標準(羅十2)。那是「出於天主而本於信仰的正義(標準)」(斐三9)。

既然信仰只是行為指南,所以並非一接受信仰便算好人,而須有合於信仰之要求的實際表現,故說「由於信仰,懷著能成義(能成為好人)的希望」(迦五6;弟後三15)。由此可見,路得馬丁所謂的「信即成義」,只能看為鼓勵之語,就如國人說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不合事實。

至於說信仰只蒙蓋起信徒的罪惡,使上帝不按客觀標準審判信徒云云,更是誤人之論。天主教訓導信徒的方向也不正確,偏重人與上帝的關係。而忽視人際關係。結果因讀聖經而得於耶穌之精神的直接感召,雖然造就了許多表現優異的信徒,但也有許多相當囂張的信徒,處世為人的態度反而不如非信徒可愛。「天主的名在異民中因你們而受了褻瀆」(羅二24)。

信仰所揭示的行為準則究竟是什麼呢?保祿最喜歡用的有兩個名詞。一是表達主體之心態的「恩愛」或「恩情」(grace);天主教譯之為「恩寵」或「聖寵」。另一個是表達此心態產生之客觀效果的「恩惠」(gift)。

兩千來年居然無人發現,保祿用「恩情」有時是指行為準則,或說「恩愛原理」,是很奇怪的事。這是因了奧斯定的影響。這位「恩寵學說大師」,關切的只是後代所謂的「寵佑」,即完全由上帝自由操縱的神秘助力。中世紀神學家提出的「寵愛」概念,對奧斯定之學說雖然不無糾正作用,但仍未摸到「恩情」之規範意義。寵愛主要指一人被上帝喜愛的狀況,仍是偏重上帝之主動作用,仍是所謂的「他力道德」學說。

許多次保祿把信仰與恩愛相提並論。這時恩情是指所認同之行為準則;而信仰是指信德,即對恩愛原則認同之心態。保祿說:「一切由於信仰,為的是一切都本著恩愛(原則)」(羅四16)。所謂「本著」(kata),就是「依照」或「按照」。在另一處他使「恩愛」與「本性的智慧」成對比關係,其「原則」意義更為明顯:

「我們處世……並不是本著本性的智慧,而是本著天主的恩愛(原則)」(格後一12。參看鐸二11;弗二8。宗十三43;十四3;二十2432)。

因為基督徒奉守的生活規範是恩愛原則,故說「以愛德行事的信仰」(迦五6)。在許多書信的致候辭裡,保祿把信仰與愛德相提並論(哥一4;得前一3;得後一3;弟前一5等)。既然「恩情」有行為準則之意義,故能與法律成對比關係:「你們已不在法律權下,而是在恩情權下」,即受恩愛原則之管制(羅六14)。他又說:「天主救眾人的恩愛(原則)已經顯明,教導我們……」(鐸二11)。因為恩愛指上帝之行動原則,而不是支配人的神秘力量,故能被人濫用(猶一4)。

保祿強調信仰之恩愛原則,是為取代法律之公平原則。他強調上帝及耶穌的各種恩愛表現,只是為說:那也該是信徒之處世原則。信仰與法律之全部論戰的目的,就是為闡明若望福音的一句話:「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十三34)。在這個思想系統下,新約在其他地方提出的愛仇人惡人等要求,乃是福音基本精神該自然產生的效果,不是額外要求。付出的比得到的多才是恩情。

傳統的恩寵學說,使人處於被動的地位;他唯一有點主動的地方,是利用禱告等打動上帝的心,為多得恩寵。但這不是聖經的精神。按聖經思想,上帝一直無條件地輸送給每人所需之行動能力。上帝的心不需要打動,是人心需要打動。耶穌的任務,在於激發覺悟,使人知道「怎樣運用」上帝自然就提供的行動能力,看清努力方向。許多基督徒只謀求吸取上帝的神秘力量,或陶醉於上帝之恩愛的感受,則似耶穌咒詛的無花果樹:枝葉茂盛,但不結果實(瑪二十一19)。(註:此文於民國781014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27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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