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保羅)說「凡屬於肉身的人,不能悅樂天主」(羅八8)。公元三八五年,教宗西里居(Siricius)在寫給非洲一位主教的信中,便是引用這句話,禁止神父度婚姻生活,縱然原來是有妻室的。這是保祿的原意嗎?肉體是上帝所厭惡的東西嗎?

首先須知道,保祿這類話,皆是為批評禮教意識形態而說的。例如在哥羅森書中,他說禮法中的各種限制,是「血肉之見」(二18),是「為滿足肉慾」(二23)。由此可見,所謂「屬於肉身的人」,其實是指甘願受禮法管制的人。「既然你們與基督已同死於世俗的原理,為什麼還如生活在世俗中一樣,受人指點:『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拘泥於人的規定和教訓呢?」(哥二20

保祿的用字方式,確實使人一時摸不到頭緒,但卻合於他那套思想系統的邏輯。在保祿的心目中,整個世俗的禮法意識形態,是以肉體利益之爭執為動力和原理的價值體系。罪惡本身是個死東西,對自我不起作用(羅七8)。所以肉體至少該算是中性的東西,是沒有固定行動方向的能源和工具,受心思之支配而產生建設或破壞作用。此外,肉體也是自我能夠客體化,並在形體界產生作用的必要條件。肉體使自我有個處境。肉體是自我最密切的處境,而身外之處境則是肉體之延長。

罪惡所破壞的,是肉體之直接或間接利益。法律要保護的也是這些利益,但所用的方法,是犯罪者之肉體利益的剝奪。所以無論罪惡或禮法,都在破壞或抑制肉體。以抑制肉體為能事的心理狀態或觀點,便是「血肉之見」。甚而自願的「謙卑和苦身克己」,保祿認為也是出於對肉體不信任的心理。所謂「為滿足肉慾」,即是為滿足抑制肉體的心理需要,與自虐狂之心理有點相似。

瑪竇(馬太)福音講耶穌與洗者若翰之生活態度的差別說:「若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子(耶穌自稱)來了,也吃也喝」(十一18)。在禮法意識形態的觀點下,耶穌的肉體也是負罪之身,「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羅八3)。耶穌的肉體既被禮法害死,證明禮法之觀點是錯誤的,而肉體是清白無辜的:上帝「在這 (耶穌的)肉體上,定了罪惡(之禮法)的罪案」(羅八3)。

耶穌之死亡對信徒產生的直接作用,只是精神或意識之解放,使他不再受禮法意識形態之迷惑。但是禮法意識形態仍然控制著社會,信徒的肉體不能馬上得到完全的自由:「就是連我們這已蒙受聖神初果的(已經覺悟的),也在自己心中嘆息,等待著義子期望的實現,即我們肉身的救贖(解放),因為我們得救,還是在於希望」(羅八19等)。

禮法原是為了制止罪惡破壞生命之作用,結果也在破壞生命。與禮法意識形態相反的心態,保祿稱為「信仰」。這種心態是以人內的建設力量為基礎而形成的。這個建設力量即所謂的「精神」。保祿說:「文字(即法律條文)叫人死,精神卻叫人活」(格後三6)。

人的精神是源自上帝的精神或創造力。創世紀說:「在起初天主製造了天地。大地還是混沌空虛,深淵上還是一團黑暗,天主的(精)神在水面上運行」;接著便開始了創造萬物的工程(創一12)。在另一處,上帝決定減短人類的壽命時說:「人既屬於血肉,我的(精)神不能常在他內……」(創六3)。上帝的精神在此指生命力。耶穌的精神(聖神或聖靈),與上帝創造萬物的精神,是同一個精神(默三14;若一1等;希十一8)。人對天性內之建設能力的自覺與肯定,可以稱為自然信仰,對耶穌之精神的認同便是基督徒的信仰。

禮法意識形態使人與人之間的對立和歧視成了理所當然的:「法律激起忿怒」(羅四15)。耶穌的死亡消除了血肉之見造成的各種歧視,使大家一心一德:「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為你們家人在基督耶穌內已成了一個」(迦三27)。

關於種族歧視,保祿說:「基督是我們的和平,他使雙方(猶太人與外邦人)合而為一;他以自己的肉身,拆毀了中間阻隔的牆壁,就是雙方的仇恨,並廢除了由規條命令所組成的法律,為把雙方在自己身上造成一個新人,而成就和平……」(弗二14等)。禮法是種族歧視的主要原因,因為種族意識是靠禮法維持。猶太人在世界各地流浪了兩千來年,仍保有民族意識,未被同化,就是靠他們對傳統禮法之堅持。由此也可以想到,禮法意識形態在其他方面的分化和僵化作用。(註:此文於民國7899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23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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