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基督教義對婦女問題所採取的立場,主要是根據保祿(保羅)的書信,而不是根據耶穌在四部福音裡表現的態度。保祿與福音的精神,在原則上該沒有差別。但一般人引用聖經,多斷章取義,不注意整體精神,故有許多誤解,而保祿被曲解的情形最多。

保祿處理各種問題時,常考慮到兩個層面:一是理想,一是現實社會情況。只看理想,基督教義是極徹底的革命思想。然而在另一方面,耶穌所堅持之實現理想的方法或手段,又最不合革命精神:那就是以個體內心之覺悟當酵母,逐漸影響外在的社會情勢和結構(瑪十三33)。這是基督教義的一體兩面,不可分割。解放神學把福音看為武力革命思想固然是曲解,但把保祿根據現實情況而擬定的權宜之計看為定論也是曲解。

保祿說:「我們不但在主面前關心我們的美名(即按理想),而且也在人面前(這是與現實妥協)」(格後八21)。在另一處他說的更明確,但不熟習保祿之思想系統的人卻無法看懂:「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這是理想),而以肉體去服從罪惡的法律(這是遷就現實社會)」(羅七25),許多人不懂或曲解這話,因為想不通「罪惡的法律」是指什麼。那就是指現實社會上的一切法律制度及風俗習慣。保祿稱之為「罪惡的」,並非因為其中沒有一點合理的地方;而是因為就整體而論,這套外在管制是因罪惡而起,是為對付壞人的(弟前一9)。

老子說:「失義而後有禮」。而且有的法律顯然是與罪惡的妥協,但在現實情況下,妥協多次是害處最小的辦法。故信徒該設法與社會現實妥協;但同時該知道,那不是終局的理想辦法,不可死心塌地安於現狀,而該隨時諦聽理想的呼喚,以慎重的態度設法改善現實。

按理想而論,保祿主張:「你們眾人都藉著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成了天主的子女,因為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迦三28)。這是絕對的平等主義。但那只是理想目標,不可能立即實行;否則不只使社會大亂,也杜塞實現理想的正確途徑,甚而基督徒早已絕跡。標準的基督徒是在妥協中求進步。

保祿對奴隸問題採取的權宜立場是最好的例子。他說:「主怎樣分給了各人,天主怎樣召選了各人,各人就該怎樣生活下去;這原是我在各教會內所訓示的……各人在什麼身份上蒙召,就該安於這身份。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你不要介意,而且即便你能成為自由人,你也寧要守住你原有的身份……」(格前七17)。這是向現實投降!而且要知道,舊約裡對主人有許多限制;保祿根本未想在希臘羅馬社會,推行猶太社會那種比較合於人道的奴隸制度。他只要求信徒善待奴隸。對與他關係極好的信徒,他也未敢命令釋放奴隸(費肋孟書)。因為在希臘羅馬社會的奴隸問題牽涉極廣。

由此可以想到,保祿對婦女加的限制,乃是為遷就社會現實,而不是定論。當時的社會,不容許良家婦女拋頭露面。故此他要求婦女在集會時蒙頭,「若有人想強辯(主張不必蒙頭),那麼他該知道,我們沒有這樣的風俗,天主的各教會也沒有」(格前十一16)。他不許婦女在集會時發言,聽不懂也不可發問(十四34)。在另一處他說:「女人要在沉靜中受教,事事服從。我不准許女人施教,也不准許她管轄男人,但要她安於沉靜……亞當沒有受騙,受騙陷於背命之罪的是女人」(弟前二11)。

在最後這段話中,保祿利用創世紀第三章之故事的方式很值得注意。他是把重點放在「受騙」上。總而言之,他並不把人類第一個罪的意義,看得像傳統原罪學說那般重大。在正面討論其意義時,他不提夏娃的名字,可以說他也未提亞當的名字(羅五12)。他提到亞當,是為了一個枝節問題14節)。好在原罪學說未把夏娃看成關鍵角色,對女性的直接傷害不太嚴重。這是不幸中的大幸。(註:此文於民國78623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13 篇。)

(作者:劉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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