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保羅)的書信,都是在百忙中抽空寫成的,表達方式不可能十分清楚周密。他在世時,已遭到誤解。伯多祿(彼得)說:在保祿「這些書信內,有些難懂的地方,不學無術和站立不穩的人,便加以曲解,一如曲解其他經典一樣,而自趨喪亡」(伯後三16)。所謂「獨身高於結婚」的傳統論調,便是在希臘哲學影響下曲解保祿思想而形成的。

耶穌的徒弟傳教時,大都攜帶家眷。保祿說:「難道我們沒有權利攜帶一位為姊妹的(即為信徒的)妻子,如其他的宗徒及主的弟兄並刻法一樣嗎?」(格前九5)現代有人主張,保祿不是獨身者,而是早年喪妻 (房志榮,保祿使徒的生活……十四頁,光啟)。

推崇獨身者所依據的章句,主要是格前第七章。至論瑪十九12說的「為了天國而自閹的」,該是指厄色尼人,不必有推崇意味;因為保祿說:「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即忠於慈悲精神的人),說出我的意見」(格前七25)。他建議各保持現狀:「你有妻子的束縛嗎?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的束縛嗎?不要尋求妻室」,理由是「為了現時的急難」,即因時局不安,隨時能發生重大變亂(七26)。耶穌曾說,在戰亂時期,「懷孕的和哺乳的,是不幸的」(瑪二十四19)。

這項建議,除了是暫時的權宜之計外,保祿還加了一個附帶條件:「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並非要設下圈套陷害你們,而是指那正派的,並使人專心事主的(獨身)」。天主教通用的中文聖經,把「正派或端莊的」譯為「更齊全的」,是故意曲解,因為希臘原文不是比較級。保祿不是將獨身與結婚相比,而是與希臘那種放蕩的獨身相比。

保祿對寡婦問題的立場,該是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丈夫死了,她便自由了,可以隨意嫁人,只要是在主內的人。可是按我的意見,如果她仍能這樣守下去,她更為有福。我想我也有天主的聖神」(七39)。最後的話似乎是說,其他有基督精神的人,有不同的意見。無論如何,因為那是暫時之計,後來時局變了,他「要年輕的寡婦再嫁」,並非自相矛盾(弟前五14)。

格前七36等句若指女奴問題,則非常易懂,也合於當時社會情況:「若有人以為對自己的童女待的不合宜(即方式可恥),怕她過了韶華年齡,而事又在必行(主人與她有苟且行為),他就可以隨意處理,讓她出嫁,不算犯罪(為保護一夫一妻制,但並非說事前的苟且行為不是罪)。但是誰若心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而又能隨自己的意願處置,這樣心裡決定了要保存自己的童女(與她結婚),的確作得好。所以誰若叫自己的童女出嫁作得好,誰若不叫她出嫁(而娶她為妻),作得更好」。在階級觀念極深的社會,無法強使主人娶他蹂躪過的女奴。奧斯定把給他生了個兒子的女人趕走,並不覺得是罪過,而後世竟把他和他母親封為聖人!

耶穌的第一代弟子大都有妻室,故保祿在規定聖職人員應備有之條件時,沒有要求獨身:「監督(等於後世的主教)必須是無可指摘的,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誰若不知管理自己的家庭,如何能照管天主的教會?」關於執事或總務也是一樣 (弟前第三章)。天主教現用中譯本,在「一個妻子的丈夫」前面,加了「只作過」三字,顯然是故意曲解原文,以支持教會的現行制度。

「每人都有他各自得於天主的恩惠,有人這樣,有人那樣」,不必矯揉造作(格前七7)。教會要求聖職人員比耶穌第一代弟子偉大,結果使福音之傳播受到不必要的限制。「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中庸)。(註:此文於民國7878日在台灣新聞報西子灣副刊發表,為《聖經今看》第 12 篇。)

(作者:劉俊餘)

arrow
arrow

    liujung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