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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的法律准許休妻。但是猶太的先知又說:「我(上帝)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拉二16)。耶穌說:「梅瑟為了你們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瑪十九 8)。由此可以看出,在道德理想與社會現實之間,有個不易擺平的差距。

舊約有關休妻的法律,比古代這帶地區其他族群的法律簡短,該假定梅瑟承認當時流行的風俗習慣,他只是多加了一點限制;主要的是「該給休書」,並且她一經改嫁,不可以「再娶她為妻」(申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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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只承認某些婚姻根本無效,但堅持有效婚姻絕對不可離異,最多只可分居。這等於說,婚姻有效者,絕對不准另外結婚。請看為這政策辯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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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早就知道阻止懷孕的方法,敖難用的是最原始的。按當時猶太人的禮法,一男人去世未留後嗣,他的弟兄有責任娶他的遺孀,生的第一個兒子算是亡兄的。「敖難明知後裔不歸自己,所以當他與哥哥的妻子結合時,便將精液遺洩於地,免得給自己的哥哥立後。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創三十八9等)。西方語言大都以「敖難主義」指人工避孕(onanism)。

過去的倫理神學課本常拿這段聖經當依據,主張以任何人為方法避孕都是大罪。這是傳統神學斷章取義的實例之一。敖難的行為實際非常陰險可惡。那時准許多妻,他是想獨吞亡兄的遺產。亡兄有無後嗣還是小事,但他破壞了寡嫂的權益。他本來可以把給亡兄立嗣的責任推給別人:「本城的長老應叫那人來,對他說明,如他仍堅持說:『我不願娶她』,他兄弟的妻子應當著長老的面,走到他跟前,從他腳上脫下他的鞋,向他臉上吐唾沫說:『那不願給自己兄弟建立家室的人,應這樣對待他。』從此他的名字,在以色列中,將稱為『脫鞋者的家』……」(申二十五7等)。敖難不放走寡嫂,又使她不能生育,顯然是想獨吞亡兄的遺產。上帝處罰他,與他用的避孕方法無關。如果他不與寡嫂同房,罪過一樣嚴重,或者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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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教男孩的方式,舊約偏向「嬌子如殺子,火棍頭上出孝子」之見解。德訓篇說:「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打他,好能因他的將來而喜悅」(三十)。新約尊重個性,強調個體責任,故此保祿指出,管教子女不可嚴到使子女失去自信:「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你們的子女,免得他們灰心喪志」(哥三21)。

我國開始注意西方文明之後,有心之士很快就發現,西方人的親子關係,與我國傳統的情調大不相同。西方父母與成年子女的關係有似朋友,有似兄弟姐妹;國人過去則認為,父母子女之間不苟言笑才是「有家規」。可惜國人看到的西方文化多次只是表層,拿到國內實施,結果問題百出。國內提倡愛的教育者,許多可能不知道,西方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要求,也有嚴格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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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早期作品重視多子多孫:「子女全是上主的賜予,胎兒也全是他的報酬。年輕少壯所生的子嗣,有如勇士手中的箭矢。裝滿自己箭囊的人真有福祺,城門前與敵人爭辯不受羞恥」(詠一二七3)。在有朝氣的家庭,「你的妻子住在你的內室,像一株葡萄樹結實纍纍;你的子女繞著你的桌椅,相似橄欖樹枝葉茂密」(詠一二八3)。

晚期作品強調子女的教育,可能因為社會變比較複雜:「若子女不敬畏上主,雖然眾多,你也不要因此而喜歡。不要依賴他們的生命,也不要依靠他們的後裔;因為有一個敬畏天主的兒子,勝過一千個不虔敬的兒女。沒有兒子而死,比留下不虔敬的兒子更好。因為一個智慧人,就能使一城人煙稠密;而罪人的家族,卻可使城池荒涼」(德十六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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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創世紀第一章說:上帝「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公的和母的」。前半句是為提高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並抵制多神論。後世基督徒強調,是人的靈魂使人與上帝相似,乃是曲解作者的原意:他關切的是整個人,故在第九章論到不可殺人的理由說:「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殺人不是殺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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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世紀上帝造女人的故事中,作者先讓上帝說明他造女人的目的:「人單獨不好,我要給他造個與他相稱的助手」。然後作者又以人自己的感受,證實上帝的決定是正確和必要的;亞當檢閱了所有可能當人類助手的動物,「但他沒有找著一個與自己相稱的助手」(二1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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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對同性戀採取絕對排斥的立場:「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肋二十13;申二十三18)。按創世紀所述,索多瑪等五個城遭天火焚燬,是為處罰同性戀惡風(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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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的第一個感受,可能就是痛苦。而人思索痛苦之根源時,首先注意的自然是客體方面的原因。波斯拜火教的善惡二元論便是這層思考的產物,主張宇宙是由善惡兩類東西組成的,並各有一個最後根源,即善神和惡神。這思想注意的既然只是客體,故不重視修養,只重視對付外在客體的巫術和禁忌。巫術是支配外力的方法,禁忌是避免被外力傷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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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德觀點,自然主義是為抵制輕狂的人為:人的行動不可逆反自然。在自然環境嚴重受到破壞的今天,上述原則該受到重視。然而其合理適用範圍卻不易確定,因為人的知識有限。因了不知盲腸對身體有何正面作用,有人會為了免受盲腸炎之威脅而任意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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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弟德傳觸及的是一個民族抵抗外族侵略的問題;艾斯德爾傳該使人反省的,是散居在其他民族中的弱勢族群可能遇上的問題。在社會當局決定以武力抵抗侵略之後,友弟德的行動是合理的。艾斯德爾傳的教育價值,主要是使弱勢族群對自己可能遇上的困境有心理準備;至於其中記述的因應方式,則只能當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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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治作用的婚姻,便可稱為政治婚姻,無論當事人最初是否曾有這層考慮。封建時代諸候之婚姻常有政治考慮。王昭君遠嫁匈奴是深謀遠慮的政治婚姻。羅馬帝國禁止在外省(等於屬地)任職的羅馬官員娶當地婦女。有人說,埃及最後女王(Cleopatra)的鼻子如果再長一點,或再短一點,歐洲後來的歷史演變可能大不相同。艾斯德爾被選為波斯王后時,似乎沒有政冶動機,後來卻發揮了政冶功能,使猶太人逃過了一次滅族的危機。

若把政治之意義放寬,可以說每個婚姻必然有點政治作用。近幾十年在台灣的大陸人與本省人結婚,大部分沒有政治動機,但有實際的政冶功能。假如偏激的台獨政客得勢,要把大陸人殺光或趕走,標準就不易確定。當初在德國猶太人若與當地人通婚的人數很多,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慘劇可能比較不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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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要禮法。但禮法只能顧全大體之一般需要,傾向死板僵化,使人不易在特殊情況通權達變。舊約有極嚴密的禮法規定,但也提供了非常奇特的個案;可見猶太思想家早就知道上述道德難題。按梅瑟法律,「若人與兒媳同睡,兩人應處死」(肋二十12);但是塔瑪爾與公公的亂倫行為,卻被認為對夫家有功(盧德傳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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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學者大都主張,達尼爾先知書在大體上是演義或虛構故事。在天主教聖經中共十四章;最後兩章只存希臘文古版本,故猶太人及革新基督教派不承認這兩章是聖經。但是第十三章那個故事,無論從文學技巧或從信仰之角度去看,都是一篇價值很高的作品。

事情發生在流亡時代的巴比倫。那裡有一位猶太富人的妻子蘇撒納,「非常美麗,而且敬畏上主」。她丈夫在猶太僑民中聲望很高,同鄉會的幹事(長老)常在她家辦公。每天中午眾人散去後,蘇撒納習慣到家中的果園散步。兩個長老發現了她的習慣,散會後設法藏在暗處偷看,只恨沒有機會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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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竇福音之山中講詞,在有關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的六個事項中,婚姻問題佔了兩項:一項講尊重他人的婚姻,一項講夫妻該珍惜自己的婚姻。此外要知道,這系列講詞乃是新約之道德綱要,其中卻未提孝敬問題。在創前十一章之人生哲學綱要中,夫妻關係也是個重要話題,只在一個相當牽強的插曲中提了一點孝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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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三世紀開始,歐洲民間流傳一個女教宗的故事。到十六世紀末葉,嚴肅歷史家已不相信那是事實。但是這個故事之產生,卻是個有思考價值的問題。在女權運動的發展史上,該把這個原來帶諷刺用意的故事,看為一項預言,即在不知期限的未來,女教宗該成為事實。

關於這位女教宗的閨名,及她任教宗職的年代,各傳說相差很遠。故事的基本情節是這樣:有位女青年女扮男裝,去雅典求學,學成後到羅馬教書,不久聲譽大振,先後曾擔任許多要職,最後當了樞機主教,又當選為教宗,法號是若望Joannes)。大概在任期第三年,某天遊行或出外散步的時候,她突然臨盆。有的故事說她因難產當場去世;有的說她雙腳被人用繩子綁起,用馬拖到城外,被群眾用石頭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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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的歷史上,重男經女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在原始社會及受基督教義影響的地區,這現象比較緩和。而在古今中外各民族中,歧視女性到惡意醜化程度的,恐怕只有古希臘人。這現象與社會結構可能不無關係,但是惡意醜化女性,主要該是因了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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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革命是近代所有革命中的第一炮。宗教革命的前身,是由政客發動的反教權運動。而宗教革命之能成功,也是靠政客的支持,或說靠民族主義意識。在那以前的歐洲社會是由教宗及皇帝共同支配的局面;許多王侯早就不甘心受這兩個死黨牽制。宗教革命後達成的協議是:「是誰的國,信誰的教」。

在宗教革命之後,以前之反教權情緒,逐漸變成了反宗教運動,而以法國的啟蒙派最為激烈,如伏爾泰等人;大概因為在天主教地區,教會與政府仍是密切合作的關係。啟蒙運動的結果是法國大革命。卡繆把這次浩劫的責任算在教會的帳上是有道理的:「為使這項舉動成為可能,並感覺合法,教會應負的責任最大;它的異端裁判法庭,及它與政權的勾結,使它與主人混在一起,認為有權利製造痛苦」(反抗者,一三一頁,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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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是以動態觀點看宇宙及人生,認為歷史及人生都是發育過程。結果聖經設想到的宇宙之根源和基礎也成了動態的。聖經信奉的上帝,是由三個平等位格構成的,因三者之間循環不息的生命力交流而成為一體。

上帝三位一體之信仰的價值,是一方面顯示出宇宙是個統一的系統,同時又支持宇宙每個東西的個體價值。上帝是多元之統一,宇宙也該是相依為命的多元之統一。這信仰對現實人生該有啟發作用。許多人傾向以自我為中心,使他人當奴隸和工具。聖經不只重視我你合作,把你提升到與我同等的地位,且要求把第三者提升到同等地位,形成互助互息的生命力三角交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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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作者怕有人把夏娃看為具體女人,而傷害到女性的尊嚴和地位,在第三章故事後半特意設法提高夏娃的價值。他使亞當與夏娃同為罪犯,但不使亞當有將功贖罪的表現;男性只是以「女人的後裔」資格參加反抗惡勢力的聖戰(三15)。他又讓亞當在最痛苦的時刻,聲明夏娃是「生命之源」(三 20)。亞當因犯罪而受到的傷害或處罰似乎比夏娃嚴重;作者也未明說夏娃被趕出樂園。而亞當犯罪,似乎只是為了捨命陪君子。自那以後,仍有不計其數的男人為討女人歡心而犯罪。女人啊!人類的命運是握在你們的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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