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部福音或耶穌傳中,以瑪竇福音最有條理;在這部福音中,又以山中講詞的條理最為明顯。然而在目前通行的版本中,這篇講詞的結構仍有兩處不合邏輯,似乎不是作者原來設計的模樣,而是經過調動的。

在討論身邊人際關係的六個事項中,兩項論男女或夫妻關係(瑪五2732)兩項講該怎樣對待壞人和仇人(五38 48)。這四項顯然每兩項成為一組,同一組放在一起,兩項前後相接。其餘兩項實際也有個共同性質,即是關於一般的人際關係,或說非特定的主客關係;所以按理屬於或構成一組,該放在一起。為什麼分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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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竇山中講詞「不要抵抗惡人」這大段話,在原則上都該視為權宜之計,以免因小失大,而不是說絕對不可抵抗惡人。在冷靜思考抵制是否有效,及是否合算之後,可以採取你認為最適當的行動。耶穌受亞納斯審訊時,一個僕役打了他一個耳光,他曾當場提出抗議(若十八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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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你覺得他人對待你的方式不合情理。基督徒該以什麼態度面對這類情況呢?「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願與你爭訟,拿你的內衣的,你把外衣也讓給他。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求你的就給他;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38等)。

上面的話不是法律條文,不要求信徒按死字實踐。討論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六個事項的話,顯然都有誇張語氣,有似口號。這是為培養一種特殊精神狀態。有人主張法律之外無道德。一般大眾事實上也常拿社會性規範原理,當私人相處之原則。新約強調的觀念之一,是分清社會規範與個體道德修養之差別,即保祿分析的法理與情理之差別。主張禮法之外無道德是法利塞人的錯誤觀念。但是把個體修養之要求變成法律同樣不合理;這是教會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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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和基督徒等,都承認亞巴郎(亞伯拉罕)是聖經文化精神之創始人。聖經在講述他的事蹟時,一開頭便點明了這精神的基本要素:「上主對亞巴郎說:『離開你的故鄉,你的家族和父家,往我指給你的地方去。我要使你成為一個大民族,我心祝福你,使你成名,成為一個福源……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亞巴郎遂照上主的吩咐起了身」(創十二)。

亞巴郎是個追求理想的人。用新約常用的術語來說,他是個有信仰的人。信仰常是對某種理想之嚮往。但是他所追求的,不只是個人的利益和幸福,也不只是子孫的利益,而是全人類的利益:「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這層問題相當清楚。

然而追求理想,多少要求人脫離過去:「離開你的故鄉……」。這種脫離不一定是空間性的。從文化精神之傳承及人格成長的角度來看,「脫離」對追求理想的人是個非常微妙的問題。根據亞巴郎的實際表現,該說他並沒有與過去完全切斷關係;他堅持從他的家族中給兒子選妻子便是一個證據(創二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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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是以恩愛為骨架的人生哲學,強調恩愛是生命之根源,也是生活規範之最高原理。上帝是因了恩愛而創造了世界萬物,「叫死者復活,叫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羅四17)。耶穌救世也是因了恩愛,並要求信徒:「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十五12)。若望在書信中說:「從來沒有人瞻仰過天主;如果我們彼此相愛,天主就存留在我們內,他的愛在我們內才是圓滿的」(壹四21)。

縱觀新約各篇作品,該說上述思想非常明確。然而很是奇怪;在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中,亦即在信徒之生活規範綱要中,只在論到該怎樣對待壞人及仇人時提到了恩愛問題。在耶穌教給徒弟的禱告詞中(天主經或主禱文),根本未提恩愛字樣;但是寬恕卻佔了人際關係三項問題中的一個:「寬免我們的罪債,猶如我們也寬免得罪我們的人」(六12)。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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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竇福音的山中講詞,關於廣泛正義或人際關係提到了六項事情。兩項論男女關係(五2732);兩項論一般人彼此間的義務,即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榮譽(五2126),和守信用(五 3337)。最後兩項講怎樣對待所謂的仇人和壞人;一是事情發生之當時,一是在事情發生之後。這裡先討論後一問題,因為其中提出了一個處世為人的重要原則。

「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因為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五4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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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排斥發誓。這也是舊約晚期作品的立場:「好發誓的人所說的話,使人毛髮悚然」(德二十七15)。耶穌為反對發誓提出的理由,雖然是尊重上帝及與上帝有關的東西,但實際動機是為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7)。發誓是文飾和誇張自己之信用價值;無論有無欺騙企圖,都能使對方產生錯覺,因而受害。孔子說:「巧言令色,鮮矣仁。」他又說:「剛毅木訥,近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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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土地的出產,或是田地的穀物,或是樹木的果實,十分之一應歸於上主,是獻於上主的聖物……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亦即全體十分之一,應獻於主」(肋二十七30等)。

把一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是個極古老的風俗(創二十八22);在古印度日耳曼等民族中也有這種習慣。其實這是一種課徵直接稅的方法。在社會組織不很周密的時代,這是使大眾肯自動分擔社群之公共經費唯一可行的方法。你向大眾解釋公共需要,大家會懷疑對自己有何益處,也會計較誰付的多,誰付的少。但是大家對神比較慷慨,無論動機是消災納福,是感恩或是贖罪。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中,許多人為寺廟神壇及宗教活動極肯出錢出力,同時卻想盡辦法逃稅。但是說穿了神一無所得,卻是極好用的聚寶盆,事後大家也不追究錢的去向。那是獻給神的,盡了義務就安心了。沒有健全的監督制度,浪費是難免的。宗教人士的個人魅力愈大,弊端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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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是接受誓言的個人或團體。許願時,直接受益者該說是神明,而間接和實質的受益者通常是宗教組織或相關人員,除非是直接許給人的願。耶穌在瑪五的一段議論,開頭提到這兩個問題,卻只就誓言一個問題發揮,是基於講話技巧的考慮。許願牽涉到宗教當局的利益;正面反對許願會製造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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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瑪竇(馬太)福音記述的山中講詞中,談到了六項人際關係問題。第一項講該尊重他人的生命身體及榮譽。第二項講該尊重他人的婚姻。第三項講夫妻該尊重對方的權益。第四項講該持守信用: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發誓),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上帝)的城市;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五3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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